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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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和侵权责任竞合下的赔偿认定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次举报
2026-08-04

基本案情

某电力公司承揽了崇礼区某集电线路施工工程,该工程实际承包人为张某,王某、赵某系临时工人。2021年5月12日,王某无证醉酒驾驶张某所有的货车拉运工地材料时发生侧翻后逃逸,造成乘车人赵某死亡。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检察机关指控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并提起公诉,赵某亲属闻某(赵某之妻)等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获相应赔偿。经申请,赵某之死被认定为工伤。闻某等申请某电力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仲裁委支持了工亡赔偿金、丧葬补助金,未支持供养亲属抚恤金。闻某等与电力公司均不服仲裁诉至法院。电力公司辩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赵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已获得赔偿,不应重复获赔。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有权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虽然赵某亲属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得到了赔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侵害的是生命、健康权,该赔偿系被侵权人基于民事侵权享有赔偿请求权,而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范畴,二者请求权基础不同,不构成重复主张。故依法支持闻某等主张的工亡赔偿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驳回了某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工伤与侵权竞合下的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医疗费用不可重复获赔。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其近亲属在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后,有权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除医疗费外,因侵权赔偿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与因工亡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互不排斥。侵权损害赔偿系基于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目的是填补人身损害、惩戒侵权行为人;工伤赔偿系基于劳动关系,是社会保险制度下的法定保障责任,二者请求权基础、法律性质截然不同,不存在重复获利问题。该案判决符合责任竞合情形下的法律适用逻辑,既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明确否定了用工单位逃避法定工伤赔付责任的行为,积极促进用工单位强化劳动安全保障义务、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筑牢劳动者权益保障底线。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