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李某加入某文化公司,2022年4月2日,公司(甲方)和李某(乙方)通过某平台签署《微信电台—主播续约协议》,李某加入某文化公司做声音主播,约定履行期间3年,自2022年4月2日至2025年4月1日。甲方安排乙方直播,并积极帮助乙方在直播平台获取流量资源,为乙方提供流量支持。乙方直播内容应严格遵守直播平台要求。若甲方未能协助乙方获得流量扶持,乙方可在一周内解除合同。合同期内,乙方拒绝或者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严重违反合同条款,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立即纠正;乙方应当在10日内纠正,并赔偿甲方因其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履约过程中,文化公司通过其合作的平台公司将李某设定为A级主播,并按该等级进行了流量扶持。2022年4月至5月期间,李某正常直播,在流量扶持下直播流水达77450元。李某自6月开始未按期直播,文化公司工作人员询问缘由,李某未回复。10月,李某脱离公司。李某直播期间的收益共计91707.85元。文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微信电台-主播续约协议》,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140000元。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支付违约金27000元。文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无故停播,并在未与文化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单方在微信直播平台无故解除与文化公司的协议,属于单方恶意违约,致使文化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应向文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某文化公司和李某签订的主播续约协议中并未对违约金的数额以及计算方式予以明确约定,确定李某违约责任的承担需要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考量。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从收入看,李某直播经过文化公司投放流量,收入9万余元;从过错看,案涉合同无法顺利履行完毕的过错完全在于李某一方;从行业发展规律看,李某基于合同被文化公司扶持,在离开时拥有了众多粉丝和流量基础;从预期收益看,如果李某守约,文化公司将基于合同关系能够继续获得稳定的直播收益;从违约责任法定特征看,违约金具有弥补损失和惩罚性的双重特性。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文化公司一审主张的违约金140000元,是在李某获得收益的基础上,对合同顺利履行的预期收益予以考量,且对李某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因此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完全符合公平原则,应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李某支付违约金140000元。
典型意义
网络直播行业具有前期投入高、回报周期长、市场热度波动大、主播生命周期不确定等特点。主播短期内恶意违约会给平台造成难以精确量化的综合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收入损失、流量资源浪费、粉丝流失以及商业机会的丧失。本案判决在充分考量上述因素的情形下对违约金数额予以改判,充分体现司法裁判在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亦起到引导行业诚信履约、遏制恶意违约的规范作用。本案提醒网络市场主体尊重与恪守契约精神,在法治化轨道上经营与发展,形成良法善治的社会风尚。本案的审理与裁判积极引导网络平台、经纪机构及广大主播自觉担负社会责任,规范自身行为,共同维护积极向上、诚信守约的网络环境。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积极参与网络生态治理、加强对网络直播等领域司法监管的履职尽责,有力彰显了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关于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网络空间等相关政策与精神的司法力量。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