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智能科技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杭州且某智能科技公司根据需要及李某的工作情况可在公司销售区域范围内安排李某出差。在职期间,李某被安排至杭州A项目工作。后A项目撤项,某智能科技公司告知李某南京B项目需要人员短期支持,将安排其前往南京短期出差(最长不超过2个月),公司为项目组支持人员提供宿舍,岗位薪资待遇不变,出差期间可按公司差旅标准报销并提供差旅补贴。李某以个人原因无法入住宿舍、要求提供酒店住宿等为由拒绝前往南京报到。经多次通知无果后,某智能科技公司以李某屡次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申请仲裁,要求某智能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李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项目撤销后,某智能科技公司安排李某从事其他项目的工作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虽存在出差的情况,但劳动合同中对此已作相应的约定,且某智能科技公司明确告知李某保持薪资待遇不变并提供出差期间的差旅补贴及住宿等保障,在此情况下,李某经多次催告仍拒绝某智能科技公司的工作安排,已构成严重违纪,某智能科技公司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李某主张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工智能企业常因项目特性(如算法部署、系统调试、客户对接等)需跨地域出差,具有技术落地时效性和服务响应及时性的行业特征,故双方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出差,劳动者有服从配合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需结合劳动者的工作性质或岗位需求合理安排劳动者执行出差任务;而劳动者亦应服从企业所作出的合理工作安排。本案明确了“合理工作安排”的判断标准,有效平衡了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为人工智能产业的跨地域技术服务与项目推进提供了稳定的用工秩序支撑。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