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入职某机器人公司时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否则除退还已付的竞业限制补偿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后赵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在次月成立了某科技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与某机器人公司同类业务。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认定某科技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赵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并使用某机器人公司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某科技公司判处罚金,对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某机器人公司申请仲裁,要求赵某退还已收取的竞业限制补偿、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赵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离职后次月以实际控制人身份成立某科技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从事与某机器人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故可认定赵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生效刑事判决依据的事实为某科技公司及赵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并使用某机器人公司商业秘密,与本案认定赵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并不相同,故生效刑事判决不影响本案对于违约责任的处理。因此,对某机器人公司主张返还已收取的竞业限制补偿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该案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人工智能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高度依赖于算法模型、训练数据等无形资产的积累与保护,因此,在人工智能领域,竞业限制制度对维护企业技术优势、保障行业有序发展至关重要。作为劳动者,应恪守其与企业之间的竞业限制条款,规范自身就业行为,否则可能面临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被追究民事责任以及因侵犯商业秘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双重法律风险。本案厘清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既相互独立又互为补充,如用人单位在刑事案件中未获得足额赔偿,则仍可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