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宗旨】公司主张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刚主张系公司口头违法将其辞退。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仲裁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照公平原则,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由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公司依法应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新安某公司
被申请人:侬某
申请人新安与被申请人侬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新安公司申请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航城)案仲裁裁决。申请人新安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仲裁裁决认定申请人新安公司支付被申请人侬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错误。申请人新安公司主张被申请人侬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其并未对此作出辞退处理,故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申请人新安公司主张被申请人侬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侬某则主张系申请人新安公司口头违法将其辞退,鉴于申请人新安公司提交的工作交接书仅能证明工作交接情况,不足以证明系被申请人侬祖平提出离职,故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仲裁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照公平原则,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由申请人新安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新安公司依法应支付被申请人侬祖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综上,申请人新安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航城)案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新安某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新安某有限公司负担。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