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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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岁博主猝逝警示,企业工伤4大风险务必规避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次举报
2026-04-21

一、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很多民企老板和HR存在误区,认为只有在工位受伤才算工伤。事实上,工伤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两大类,具体情形如下: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受伤;2.工作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预备/收尾工作受伤;3.工作中因履行职责受暴力等意外伤害;4.患职业病;5.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受伤或下落不明;6.上下班途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类事故伤害;7.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二)“视同工伤”情形:1.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2.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3.退役军人旧伤复发。

二、员工发生工伤,公司要承担哪些责任?

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公司赔偿责任涵盖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三大板块,未参保公司需全额兜底。

工伤伤残分1-10级,责任与伤残等级直接挂钩:

1-4级重度伤残:公司支付:1.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2.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3.医疗救治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按月伤残津贴;3.伤残等级评定后经鉴定确认需要的按月生活护理费。

5-6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公司支付:1.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2.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3.医疗救治费用;4.难以安排工作时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7-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公司支付:1.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2.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3.医疗救治费用;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员工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丧葬补助金;3.供养亲属抚恤金;未参保的,由公司全额承担上述三项待遇。202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已超100万元,足以压垮多数发展中的民企。

三、签订劳务协议,一定没有工伤责任吗?

不少公司用劳务协议替代劳动合同规避工伤责任,实则风险巨大。劳务关系责任核心在于区分真假:

真劳务关系中(员工自主安排工作、不受公司考勤约束、按劳务成果结算),双方为平等民事关系,不适用工伤规定,公司仅在存在过错(如未提供安全条件、强令超负荷工作)时承担相应比例的民事侵权赔偿;无过错则无需担责,仅可人道主义补偿。

假劳务关系即便签了劳务协议,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公司需按劳动关系承担全部工伤责任,还需补缴社保、承担工伤保险基金相关责任,“劳务协议”无法免责。

四、雇佣超龄员工,一定没有工伤责任吗?

很多发展中的民企为省社保,招聘已达退休年龄但未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误以为上下班出事与公司无关,这一误区已被多地司法实践戳破。

江苏高院判例明确,超龄人员并非绝对不认定工伤:该案中,公司招聘超龄员工未缴工伤保险,员工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人社局认定工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及再审均败诉。

江苏高院认定,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超龄务工人员,上下班途中非主责交通事故符合工伤条件,公司不能以超龄、劳务关系免责。

目前,北京、山东、浙江、广东、安徽、福建等多地法院均有类似判例,超龄员工符合相关条件的,公司需承担工伤责任。

很多发展中的民企陷入“不缴社保=省成本”“超龄=无工伤责任”的致命误区。实则这种侥幸心理只会引火烧身,一次工伤事故的百万赔偿,远比每月社保开支昂贵。

用工风险重在防控,我们专为发展中的民企打造的二十大风控系统,可规范用工制度与协议、进行配套专业法律指导,从根源规避风险。用工安全是企业生存底线,选择专业风控系统,才能守住企业生命线,安心经营!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与人力资源合规团队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南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