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发展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在审查和认定劳动者请休事假行为是否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应当综合考量劳动者请假事由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事假时长的合理性及用人单位审批流程和审批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因素。
(2)事假并非法定假期,劳动者申请事假,用人单位有审查批准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审慎行使审批权,秉持“以人为本”理念,遵循友善、宽容、合理原则,避免机械适用规章制度。尤其当劳动者因处理突发家庭事务需紧急请假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事后补正请假手续和进行合理解释的机会。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