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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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协议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可要求公司补足差额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5年06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1次举报
2025-06-13

基本案情




曾某在某公司工地工作时受伤,在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作出之前,双方达成《工伤事故了结协议》,某公司按协议约定向曾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0000元。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作出之后,曾某认为协议内容对自己显失公平,遂提起仲裁,主张某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某公司认为,《工伤事故了结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实际履行,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不应予以撤销。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虽与曾某就工伤事宜签订了《工伤事故了结协议》,但因协商事宜系在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前,约定赔偿金额远远低于法定赔偿金额,该协议对曾某而言显失公平,某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在合理的范围内向曾某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主张实体权利救济的前置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受到工伤后,应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工伤认定已经作出,则该认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是后续工伤赔偿的重要依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事宜签订了相关协议,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定赔偿标准,且公司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或证明该金额是双方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而达成的,即使协议赔偿款已给付,赔偿协议仍可能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