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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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前已完成考核周期,用人单位应支付年终奖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5年06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0次举报
2025-06-13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张某入职某公司,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双方签订三年劳动合同。2022年10月,某公司制定《薪酬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年终奖按考核周期进行结算后发放,第(九)项规定,员工在年度绩效考核评定完成前离职,取消当年年终奖,已预发部分不再扣回。2024年2月,某公司以市场不景气等原因,解除其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此时某公司2023年度绩效考核评定尚未完成。2024年4月,张某因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提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2023年年终奖等,仲裁予以驳回。张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裁判结果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以市场不景气等原因,解除其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薪酬管理办法》规定绩效考核评定完成前劳动者离职的,取消当年年终奖,但本案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导致。且在劳动关系解除前,张某已经完成2023年的考核周期,某公司不能证明张某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发放标准,某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2023年度年终奖。



 典型意义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取消当年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且离职前已经完成考核周期,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