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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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殊岗位人员能否主张加班费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5年06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4次举报
2025-06-12

基本案情

段某入职某物业公司,工作岗位为中学学校保安,主要负责为食堂工作人员、部分教职工以及食堂送货车辆开门,后门无学生进出,值班室配备有床可供休息。某物业公司经人社部门批复同意对保安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段某工作方式为平时上1天,休息1天,寒、暑假上1天,休息2天,有其他保安与其轮流上班。后段某与某物业公司因离职发生争议。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原告请求

段某起诉请求某物业公司向其支付超出8小时工作制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无需向段某支付加班费。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物业公司是否应向段某支付加班费。段某作为学校保安,工作性质决定上班时间具有特殊性,某物业公司经人社部门批复同意对保安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长期工作方式为上一天休一天或两天,而非每日工作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学校值班室亦配备有床可供休息,且夜间基本无工作内容。故人民法院对段某以超出标准工时制度下的工作时间为由主张加班费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加班和值班的主要区别在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不同或强度差异较大。加班是延长工作时间进行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内容一致的劳动,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而值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因看门、防火、防盗等处理突发事件、公务等需要,安排劳动者在非正常工作时间乃至夜间进行值守,且强度明显低于正常工作时间。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殊岗位,如保安、门卫、仓库管理员等,如果劳动者主张延长工作的时间符合值班的特征,应认定为值班,而非加班。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