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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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某电气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04次举报
2023-08-07


【裁判摘要】

劳动者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错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双方劳动合同已经履行至年终奖对应的考核期间届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韩某系某电气公司职工。2022年1月,电气公司向韩某发放50%的2021年度年终奖。2022年3月,电气公司解除与韩某的劳动关系。经仲裁前置后,韩某诉至法院,主张2021年度剩余年终奖。审理中,法院依法调取证据,查明电气公司2021年度年终奖分两期各支付50%的发放方式,以及电气公司于2022年5月向其他员工发放了剩余年终奖。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电气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韩某在2021年度正常提供劳动,该公司于2022年5月向其他员工发放了剩余年终奖,且电气公司未举证证明韩某工作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条件,故法院判决支持韩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表现等自主确定年终奖发放条件与规则。在缺乏明确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举证将相当困难。本案中,在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证明2021年度年终奖金额及发放方式后,用人单位就年终奖发放条件与规则拒不提供证据,人民法院依法调取用人单位奖金发放记录,查明事实并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有效维护了离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审理提示用人单位,在行使年终奖发放自主权时,必须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


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与人力资源合规团队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南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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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