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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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任性离职,已缴违约金难返还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51次举报
2023-04-23


王某于1993年出生,2018年7月入职北京某传媒公司从事新媒体运营工作。王某在入职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培训服务协议。培训服务协议约定传媒公司为王某出资提供专业培训服务,同时约定王某需在公司至少工作满5年;如工作未满最低服务期限自行提出调离的,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月计算,一次付清。计算时间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具体标准为:每月缴纳5000元。王某入职后,传媒公司为其指定了带教老师,并组织所有新入职员工一同在国外集中进行培训,公司支付了高额的培训费用。2020年8月,王某向传媒公司表达了辞职意愿并支付了违约金10万余元。后王某于2020年9月提交辞职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北京某传媒公司退还其违约金。仲裁委出具裁决书后,王某不服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王某与传媒公司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的法律规定。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并需承担签署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现王某在服务期内申请辞职并已经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数额也未出现过高的情形,且其离职行为也违反了诚信原则,故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诚信原则是为人之本、为企之道,是维系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原则。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应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如有违反,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