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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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受保护 违法辞退需赔偿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1次举报
2023-04-23


陈某于1996年出生,2022年9月毕业后入职北京某技术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为半年,工作地点为北京。入职三个月来,公司多次安排陈某加班。2022年12月28日,公司再次安排陈某在元旦期间到外地出差从事设备调试工作。陈某拒绝了公司的加班要求。2023年1月4日,公司以陈某在试用期内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对其予以辞退。后陈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出具裁决书后,公司不服将陈某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北京某科技公司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欲行使解除权的,需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本案中,北京某技术公司以陈某未服从工作安排对其辞退,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应当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法律对于试用期解除有明确的规定。试用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在行使解除权时切勿任意而为。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