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该条款规定了工会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司法解释(一)》”)第47条对于用人单位未事先通知工会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作出了规定,即:“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根据该条款,对于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但上述司法解释仅针对“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对于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通知、应当如何通知并未明确。
针对该问题,相关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一)》中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未建立工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履行通知程序,但履行告知义务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若未成立工会情形可免除通知义务,则与立法原意相悖,亦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
部分地区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1条:“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另外,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也对该问题作出了阐释:“若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否通知、如何通知?本条规定明确了“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但未规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也需要事先通知,这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而言,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旨是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组建工会,可能有很多特殊的原因,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依法告知并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这不仅是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亦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所以,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司法实践已有将没有工会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先通知同级相关工会组织的判例。否则,如果用人单位未成立工会就免除通知义务,会助长用人单位抵制工会成立之风,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上述《理解与适用》不具有直接制定法效力,但作为权威机构对司法解释作出的解释,具有重大参考意义。实践中,大部分法院也持此种观点,即认为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的,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当通过其他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
如(2022)湘10民终2837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3条是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亦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用人单位即使尚未建立工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来履行通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2022)鲁17民终5015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苏某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诉人虽未建立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上级公司的工会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2022)皖03民终2350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将复工通知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送达韩某,也未按法定程序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通知工会。即使该公司未设立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持类似观点的案例包括:(2023)辽03民终367号、(2022)苏04民终6162号、(2022)鲁07民终9812号、 (2022)新28民终555号等。
结合上述解释与法律实践,对于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其替代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2.向上级公司的工会征求意见;3.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或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
第二种观点认为,《司法解释(一)》并未对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义务作出要求,亦未对替代履行告知义务的对象作出明确,应当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而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主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不具有法律依据。
部分地区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了该观点,《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规定:“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21.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通知所在地工会或者行业工会为由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该观点在实务中同样有部分法院采纳。如(2019)京02民终11084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高某据此主张某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义务,但某公司以该公司并未建立工会为由进行抗辩,高某又主张即便某公司未建立工会,某公司亦应当履行通知街道工会的义务。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并未就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情况下,是否应履行通知街道工会作出明确规定,本院对高某关于某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履行通知街道工会即构成违法的主张,不予采信。”(2019)粤0112民初1442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法律规定了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需要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事先通知工会,而对于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则未作要求。现公司未建立工会,故对于员工以公司未通知工会为由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不予支持。”
刘德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