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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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及内容,劳动者拒绝后,停发工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刘德政律师时间:2026年04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次举报
2026-04-30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主动辞职未果,便单方不合理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后,用人单位停止安排工作、停发工资的,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董某某于2017年7月入职某宾馆,工作岗位为保安。2024年8月,某宾馆要求董某某主动提交辞职申请,在董某某明确拒绝后,该宾馆向董某某告知: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综合考虑董某某的工作表现和身体状况,决定将董某某从该宾馆位于主城A区工作地的保安岗位调整至该宾馆位于郊区B区工作地的绿化保洁岗。董某某亦明确拒绝前往新岗位工作,某宾馆遂自2024年9月起停止安排董某某工作、停发工资。经劳动争议仲裁后,董某某以某宾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起诉,请求某宾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超出劳动合同约定范围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依法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本案中,董某某属于某宾馆的普通安保人员,其户籍地、生活地、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均为主城A区。某宾馆在要求董某某主动辞职遭拒后,即提出将董某某的岗位调至远离主城A区的B区绿化保洁岗,后以董某某拒绝接受调岗为由停止安排董某某工作及停发工资,其行为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某宾馆向董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虽然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可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合理调整,但该用工自主权的行使必须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变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合理单方调岗”的行为即为“变相辞退”的常见表现形式之一。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调岗”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应通过穿透式、实质性审查调岗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约定、是否基于生产经营需要、是否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是否对劳动者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因素,有效防止用人单位以“合理调岗”之名行“变相辞退”之实,实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台济南所人力资源与劳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兰台(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