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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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与河北XX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涛涛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7日 1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马X与被告河北XX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河北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9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5月15日至实际退还之日止的利息(截止起诉之日为9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5日,原告在被告京XX公司的推荐下同意以贷款的方式购买中维XX开发的“首山俯海”16号楼1单元1901室房屋。当时说20000元定金,团购有优惠,70000元抵100000元,先把定金交了之后过两天带原告去做贷款。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刷卡支付了被告90000元。后期原告的贷款一直做不了,买卖合同也没有签订,一直杳无音信。后来原告去了一趟兴城看看什么情况,结果开发商说没有团购优惠这一说法。经原告多方了解,开发商中维XX因经营不善被列为被执行人,待执行款项超过一个亿,且因不能交付验收合格的首山俯海房屋被判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原告不能以贷款方式购房的原因在于开发商中维XX经营不善,而非原告本人的原因。因无法贷款购房,原告没有跟开发商就房款支付达成一致意见,也就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于水是京XX公司的唯一股东,其资产与公司混同,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被告应当将收取的90000元费用全部退还。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北XX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认可。原告诉请的90000元被告确实收到,也同意返还,但现在无力偿还,因为被告已经将上述款项全部转账给了开发商。
被告河北XX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现在无能力偿还所收款项。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XX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马X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认可收取原告的费用为居间服务费,但其作为居间方并未促成原告与开发商之间商品房买卖关系成立,故被告所收取原告的费用应予返还。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居间服务费并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马X居间服务费9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计1137.5元,由被告河北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涛涛律师,女,1985年2月出生,籍贯:江苏徐州,现住三河市区,联系电话13313264653,18632660845...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1020********2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