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冬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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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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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苏冬冬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9日 2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长垣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728民初6824号
原告郭XX,男,198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XX蒲东区。
委托代理人苏X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XX,河南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XX。
原告郭X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XX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向王XX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的委托代理人苏XX、董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XX诉称,王XX因做生意资金紧张需要周转,向郭XX借款,出借款项后,王XX向郭XX出具借条一份作为借款凭证。借款人王XX和出借人郭XX均在借条上签字摁手印,并写明身份证号。借款期限届满后,郭XX多次向王XX催要,王XX均以手头没钱为由进行推脱,毫无偿还之意。现郭XX请求判令王XX偿还本金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王XX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王XX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分两次向郭XX借款共130000元,当时王XX称用一两个月就偿还,没有出具借条。后经郭XX催要,王XX于2014年除夕向郭XX出具了借条。出具该借条后,王XX偿还了50000元。2016年7月18日,王XX重新向郭XX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本人王XX今借到郭XX人民币八万元正,小写8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7月18日,共12个月,利率为每月2%,全部本息于2017年7月18日一次性还清。借款人王XX,出借人郭XX。借款到期后,郭XX向王XX催要,王XX在2018年陆续支付了4000元利息,下余本息不再支付,郭XX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陈述,郭XX提交的借条原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王XX向郭XX借款80000元未偿还,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郭XX要求王XX偿还8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王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郭XX借款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900元,由王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霞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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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720********56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