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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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泰安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伟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违约金11264.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XXX小区房屋,缴纳购房款541566元。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在房屋交付使用后90日内为原告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交付涉案房屋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为原告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XX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不存在违约的行为,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双方合同第二十条“九十日”的约定,应当是对能否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承诺,并非是答辩人为原告办理完毕房产证的期限约定。办理房产证是购房人的权利,也是由购房人申请才能办理的行政登记行为,假如购房人不主动申请办理房产登记,被告或者房产登记部门是无法单独为原告办理房产登记的。双方没有约定办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期限,所以不存在逾期办证问题。二、假如按原告所诉,原告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已过诉讼时效。三、原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当。答辩人自2017年7月17日,将办理初始登记的资料提交主管部门,并取得涉案房屋所在楼宇的初始登记证书,自2017年7月17日之后,不应要求答辩人承担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岱岳区长城路北段路西、泮河大街以北的地块建设商品房,定名为XXX,并取得预售许可。
2013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XXX4号楼1单元14层1401号房产一套,房屋总价款为521277元。被告应在2015年4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合同第二十条约定,被告应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保证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条款约定期限内办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3种方式处理:2、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承诺的办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3、办理产权职能部门受理时间除外。如因买受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申请登记方式: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将房屋交付原告。2017年10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购房发票,金额为541566元,其中房款521366元,储藏室款20200元。2017年9月30日,被告以张贴通知的形式,向原告等业主下发《关于办理房屋产权证等手续的通知》,要求原告等业主于2017年10月8日前提供相关资料用于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网上诉讼立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形式要件齐全,属有效合同,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保证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交付房屋,应在2015年7月29日前保证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其未能在该期限内履行,应自2015年7月30日起支付违约金。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对于约定按日计付的违约金等继续性债权,以按日形成的每个个别债权分别单独适用诉讼时效。该权利保护范围为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计算三年。故原告自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起诉,其权利保护范围应自2016年8月19日起算。关于违约金的截止日期,被告取得涉案房屋所在楼宇的初始登记证书后,通过张贴通知的方式,通知原告等业主于2017年10月8日前提交相关办理登记的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被告张贴通知的方式具有普遍性但不具备特定性,应给予原告必要的知晓期,可认定在通知中载明递交材料的最后一日即2017年10月8日,为计算被告支付违约金的截止日期。对于自2016年8月19日至2017年10月8日共416天的违约10844.40元(521366元×416日×万分之零点五),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安XX公司支付原告王XX违约金10844.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计41元,保全费140元,均由被告泰安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伟律师,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自从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法律的理论研究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2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