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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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X与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伟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姚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1日被告以其表弟张XX的名义从原告处购买一辆二手车,在缴纳保险费用时因全部保险费用是9573元,被告以仅带了4800元不足购买保险的费用为由,向原告借款48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次日便归还。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替被告将该辆车的全部保险费用9573元支付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刘XX。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一直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李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姚X从事二手车交易,2018年10月11日,被告因交保险费向原告借款4800元,借款的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今借到现金4800元,到2018年10月12日还垫付保险费一部分费用,押备用钥匙一把、车主身份证原件的借条一份。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为此成诉。案经审理,原告坚持其诉请,被告李X未到庭,故本案未能当庭调解解决。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X因交保险费用向原告借款48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以上借款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已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被告李X理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未按期偿还属违约行为。开庭审理时,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欠原告姚X借款4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伟律师,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自从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法律的理论研究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2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