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常延沛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1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毕均均与A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XX中法立民终字第1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XX越法民一初字第45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交通事故责发生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以住所地为准,要求将本案移送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即事故发生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该地段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A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