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常延沛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巢湖XX公司与巢湖市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巢执字第00195号 申请执行人:巢湖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女,1966年6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巢湖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巢湖XX公司与被执行人巢湖市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借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且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巢湖市人民法院(2013)巢民二初字第008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