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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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尹薇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29日 7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辩护人尹薇,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诉刑诉(2014)2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汤隽、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5日晚8时50分许,被告人任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D06.12518的大中型拖拉机,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山阴路亭山立交桥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被告人任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3mg/ml。当晚,被告人任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的证言,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数据,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情况说明,乙醇浓度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系初犯,在案发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任某的犯罪情节及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任某系初犯,在案发后能自愿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任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尹薇律师(咨询电话:15967580166)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系浙江华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2009年执业至今,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华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3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