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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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主任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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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芳、蒋X容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尹薇律师 时间:2018年01月29日 19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秀芳,男,汉族,1978年8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身份证号码350126197808064519,高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玉田镇西埔村门前洋3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鸿东,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爱容,女,汉族,1983年4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身份证号码350182198304013529,大专文化,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古槐镇屿南村安民巷79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转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薇,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阿岚,女,汉族,1990年1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身份证号码350583199011035727,大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省身村下库91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转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惜丹,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检公一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秀芳、蒋爱容、吴阿岚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小云、代理检察员汪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秀芳及其辩护人黄鸿东、被告人蒋爱容及其辩护人尹薇、被告人吴阿岚及其辩护人吴惜丹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需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3月11日,被告人黄秀芳成立福州金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被告人黄秀芳通过被告人蒋爱容联系潘存武(另案处理)公司租用MT4软件,虚构“美盛国际(MCMLC)”交易平台,安排被告人蒋爱容担任投资部经理,分管公司业务并负责培训公司业务员。2014年6月至8月,被告人黄秀芳先后组织招聘被告人蒋爱容、吴阿岚等业务员,以男女相亲交友的名义在婚恋网上加男性客户为好友,通过QQ聊天骗取对方信任后,诱骗客户到“美盛国际(MCMLC)”交易平台投资进行外汇交易。期间,被告人黄秀芳以平台技术员、被告人蒋爱容、吴阿岚以平台客服的名义给投资客户发送行情及模拟账户盈利截图,指导客户操作。同时,被告人蒋爱容、吴阿岚在获得部分投资客户的账户密码后,登陆客户的账户,恶意刷单做亏客户。被告人黄秀芳等人通过后台管理控制故意设置高额交易手续费及恶意刷单等非法手段致使客户亏损,先后骗取被害人张鹏人民币2995.2元、吴晓君人民币25395.2元、徐顺安人民币6835.2元、杨海舟人民币19200元、雷尚贤人民币3712.13元、王帝人民币20480元、曲云昌人民币24954.4元、柏志国人民币16455.96元、李斌斌人民币4998.4元、瞿佳赟人民币4558.13元、钱志华人民币3200元、张晓亮人民币2560元、黄鼎亮人民币9395.2元、马奔人民币3008元、徐靖智人民币1996.8元、陈添农人民币2995.2元、黄凡人民币1996.8元、仇万龙人民币3008元、骆加民人民币11592元、陈三鑫人民币19840元、齐卫召人民币3571.2元,共骗得人民币172747.82元。其中,被告人黄秀芳、蒋爱容参与骗得人民币172747.82元,被告人吴阿岚参与骗得人民币115344.62元。

被告人黄秀芳、蒋爱容、吴阿岚于2014年8月13日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评析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黄秀芳、蒋爱容辩护人提出本案诈骗金额认定不当的意见。经查:1、被告人黄秀芳在侦查阶段供述,一旦客户入金进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其就可以随时对资金进行支取,如果客户出金则要经过黄秀芳审核,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客户提出出金,黄秀芳等人会要求客服或者业务员以各种理由拖住客户不让出金。该供述得到被告人蒋爱容、吴阿岚供述及其他证人证言的印证,可以认定一旦客户入金,黄秀芳就享有对该部分资金的控制权,各被害人已经失去了对这些资金的控制,本案的诈骗行为已经既遂,这部分资金应当计算在诈骗金额内。黄秀芳是否将资金取出不影响其数额的认定。但对于被害人吴晓君、曲云昌在案发后8月14日投入平台的资金不予计入。故黄秀芳辩护人提出本案诈骗金额认定错误的意见,不予采纳。2、蒋爱容系公司投资部经理,不仅负责对本组业务员进行业务指导,对客户账户进行刷单,还负责帮助黄秀芳对全体业务员进行培训,并且参与MT4软件的租用过程,其应当对全部涉案金额承担责任。蒋爱容辩护人提出蒋爱容仅就其组内业务员发展的客户亏损金额承担责任的意见,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告人吴阿岚辩护人提出吴阿岚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吴阿岚在公司内担任业务组长,明知公司要求业务员伪装成美女,以男女交友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引诱被害人至公司平台进行投资交易,同时还充当平台客户指导操作,并直接负责对客户账户进行恶意刷单以赚取高额手续费使客户亏损。被告人吴阿岚对该事实供认不讳,并得到其他被告人及证人证言的印证,足以认定其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秀芳、蒋爱容、吴阿岚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人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蒋爱容、吴阿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案赃款基本退缴,对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秀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蒋爱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吴阿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从被告人黄秀芳处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25000元,从被告人蒋爱容处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6500元,系犯罪所得,由扣押机关予以追缴,并按比例发还给各被害人;

五、扣押在案的其余物品均系犯罪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六、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退赔给各被害人。


尹薇律师(咨询电话:15967580166)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系浙江华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2009年执业至今,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华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3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