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中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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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

发布者:肖中城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8日 5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柏某华,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2022年 12 月 16 日因赌博,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罚款 100 元。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 2023 年 9 月 9 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0 月 9 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2023 年 12月 7 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2024 年 1月 8 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周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忠,男,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个体户。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 2023 年 9 月 9 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11 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3 年 12 月 7 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4 年 1 月 8 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肖中城,四川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庹某远,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


2021 年 11 月,因赌博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罚款 100 元。


2022 年 12 月因赌博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罚款 100 元。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0 月 12 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2023 年 12月 7 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2024 年 1月 8 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欧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钧,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 。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1 月 24 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2023 年 12月 7 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2024 年 1月 8 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陈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无业。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 2023 年 9 月 10 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0 月 13 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1,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26 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2023 年 12 月 7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2024 年 1 月 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曾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2,男,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经商 。


2022 年 1 月 11 日因赌博,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2 年 12 月 16 日因赌博,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罚款 100 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 2023 年 9 月 10 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 10 月 10 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3 年 12 月 7 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4 年 1 月 8 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何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胜,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 。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23 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3 年 12 月 7 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4 年 1 月 8 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陈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女,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经商。

2023 年 12 月 7 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4 年 1 月 8 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辛某燕,女,汉族,中等职业教育文化程度,务工 。

2023 年 12 月 7 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4 年 1 月 8 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区检刑诉〔2023〕395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某华、李某忠、庹某远、黄某钧、刘某、刘某1、刘某2、李某胜、李某、辛某燕犯开设赌场罪,于 2024 年 1 月 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佳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23 年 8 月 16 日至 9 月 8 日,被告人柏某华、李某忠、庹某远、黄某钧、刘某、刘某1、刘某2、李某胜、李某、辛某燕组织赌客,在广安市广安区利民北街 25 号门市,以放炮100 元、自摸 200 元打广安“戳戳”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每把赢 600 元以上,便从中抽取 100 元,每局抽取 800 元。如果中途换人,则重新开始抽取牌钱,所抽牌钱由当天在场的股东均分。麻将馆经营期间共非法获利十六万余元。被告人李某忠、庹某远、黄某钧、刘某、刘某1、刘某2、李某胜、李某、辛某燕主要负责凑搭子,被告人柏某华负责给参赌人员兑换筹码,给打牌的股东发筹码、记账以及麻将馆内的支出管理,每天牌局结束后,由其计算当天的盈利,给每个股东分钱。被告人柏某华每天得到1,000 元工资。


到案后,柏某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20,000 元,李某忠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16,000 元,庹某远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16,000 元,黄某钧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15,000 元,刘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0 元,刘某1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17,000 元,刘某2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16,000 元,李某胜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16,000 元,李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7,000 元,辛某燕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7,000 元。2023 年 9 月 8 日,公安机关在对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利民北街 25 号麻将馆检查时,在麻将馆内的柏某华和正在打麻将的辛某燕、李某忠、庹某远、刘某2、李某胜被当场查获。同日柏某华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发现刘某2、刘某等人涉嫌共同开设赌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被告人刘某2、刘某、李某忠、庹某远、辛某燕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胜、刘某1、李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自柏某华处查获了麻将牌 3 幅、塑料卡牌 33 张、赌资 3,700 元。黄某钧于2023 年 11 月 1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同时查明:2018 年 4 月 9 日,刘某因吸毒被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 年 3 月 20 日,刘某因吸毒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 年 6月 28 日,刘某因吸毒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 年 7 月 12 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柏某华、李某忠、庹某远、黄某钧、刘某、刘某1、刘某2、李某胜、李某、辛某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认罪认罚。被告人柏某华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忠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对量刑情节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李某忠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应认定为自首,请求适用缓刑。被告人庹某远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庹某远系电话通知到案,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庹某远积极退赃,没有前科,系初犯,应当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钧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在量刑方面被告人黄某钧系坦白系初犯积极退赃,应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在量刑方面被告人刘某积极退赃,认罪认罚还有自首情节,其在共同犯罪中不是发起者、邀约者,其量刑不应比其他被告人高。被告人刘某1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量刑情节无异议,被告人刘某1没有前科,系初犯又积极退赃,应当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2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情节无异议,被告人刘某2的行为应认定自首。被告人李某胜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量刑情节无异议,被告人李某胜系主动到案,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李某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情节无异议,被告人李某积极退赃、情节较轻、没有前科,请求判处缓刑。被告人辛某燕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情节无异议,被告人辛某燕情节较轻,仅为参与者,获利较少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文书、取保候审文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抓获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党员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人王XX、唐XX、侯XX、易XX、文XX、王X、秦X、张XX、张X、江XX、周XX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柏某华、李某忠、刘某、刘某2、庹某远、刘某1、李某胜、辛某燕、黄某钧、李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华、李某忠、庹某远、黄某钧、刘某、刘某1、刘某2、李某胜、李某、辛某燕共同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并以入股凑搭子的方式积极参与打“戳戳麻将”,参与当天的盈利分红或领取工资,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十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刘某1、李某、刘某2、李某忠、庹某远、辛某燕、李某胜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柏某华、黄某钧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柏某华、李某忠、庹某远、黄某钧、刘某、刘某2、李某胜、辛某燕、刘某1、李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柏某华、李某忠、庹某远、黄某钧、刘某、刘某1、刘某2、李某胜、李某、辛某燕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柏某华、李某忠、庹某远、黄某钧、刘某、刘某1、刘某2、李某胜、李某、辛某燕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 2023 年 9 月 10 日起至 2024 年 4月 9 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柏某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庹某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黄某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刘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刘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李某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辛某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对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自被告人柏某华处扣押的麻将牌 3 副、塑料卡牌 33 张、赌资 3,700 元,依法予以没收。


十二、对被告人柏某华退缴的违法所得 20,000 元、被告人李某忠退缴的违法所得 16,000 元、被告人庹某远退缴的违法所得 16,000 元、被告人黄某钧退缴的违法所得 15,000 元、被告人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 20,000 元、被告人刘某1退缴的违法所得17,000 元、被告人刘某2退缴的违法所得 16,000 元、被告人李某胜退缴的违法所得 16,000 元、被告人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 7,000元、被告人辛某燕退缴的违法所得 7,000 元,依法予以没收,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上缴国库


肖中城律师现系四川广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创始人、副主任专职律师(曾系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执业以来办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安
  • 执业单位:四川广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620********3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