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中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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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专职律师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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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案例

发布者:肖中城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3日 4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鑫X,四川省岳池县。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中城,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福X,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区检刑诉[202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鑫X、程福X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宛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鑫X及其辩护人肖中城、被告人程福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的一天,邹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莫鑫X用于购买冰毒,后被告人莫鑫X将冰毒放的位置广安市广安区XXXXXXXX牛奶盒上发给了邹某,由邹某自己去取的冰毒。

2019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程福X通过微信转账300元让沈某帮忙购买冰毒,沈某收到钱后又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莫鑫X用于购买冰毒,后被告人莫鑫X将冰毒放的位置广安市广安区和木怡家X栋X楼消防栓上面发给沈某,沈某又将冰毒放的位置发给程福X,由程福X自己去取的吸食。

2019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程福X通过微信转账400元让沈某帮忙购买冰毒,沈某收到钱后又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莫鑫X用于购买冰毒,剩下的100元通过支付宝还给了程福X,后被告人莫鑫X将冰毒放的位置广安市广安区和木怡家X栋X楼消防栓上面发给沈某,沈某又转发给被告人程福X,由程福X自己去取的冰毒。

2019年8月27日下午,辛尚一通过微信两次分别转账300元让沈某帮忙购买冰毒,沈某收到钱后又将3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莫鑫X用于购买冰毒,后被告人莫鑫X将冰毒放的位置广安市广安区和木怡家X栋X楼消防栓上面发给了沈某。

2019年9月9日凌晨,沈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莫鑫X用于购买冰毒,后被告人莫鑫X将冰毒放的位置广安市广安区中天国际一个楼层消防栓上面发给沈某,由其自己去取的冰毒。

2019年9月13日凌晨,辛尚一通过微信分别两次转账300元让沈某帮忙购买冰毒,沈某收到钱后又将3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莫鑫X用于购买冰毒,被告人莫鑫X将冰毒放的位置广安市广安区中天国际一个电梯口消防栓上面发给了沈某。

2019年9月14日晚上,辛尚一通过微信转账300元让沈某帮忙购买冰毒,沈某收到钱后又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莫鑫X用于购买冰毒,后被告人莫鑫X将冰毒放的位置广安市广安区和木怡家一楼层牛奶盒上发给了沈某。沈某就冰毒放的位置发给辛尚一由其自己去取冰毒。

2019年9月14日凌晨,邹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莫鑫X于购买冰毒,后被告人莫鑫X将冰毒放的位置广安市广安区中天国际4栋31楼消防栓上面发给了邹某。

2019年8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程福X收到刘某帮购冰毒款450元钱后,以350元的价格从杨某(基本情况不详)手中购得一冰毒包子与刘某,从中获利100元。

2019年9月1日21时许,被告人程福X收到刘某帮购冰毒款400元后,以300元的价格从杨权手中购得一冰毒包子交与刘某。从中获利100元。

2019年9月17日0时许,被告人程福X收到刘某帮购冰毒款500元后,以300元的价格从“阿点”(基本情况不详)手中购得一个冰毒包子交与刘某,从中获利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鑫X、程福X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损害了公民的身心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鑫X、程福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莫鑫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被告人莫鑫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护意见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鑫X在2019年6月的一天贩卖毒品给邹某的事实,没有微信交易记录证实,不应认定;2.被告人莫鑫X无前科,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福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的一天,邹某通过微信将300元转给被告人莫鑫X用于购买冰毒,后莫鑫X将一个冰毒包子放置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小区××栋××楼的牛奶盒上,并告知邹某,邹某到该处将冰毒取走。

2019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程福X通过微信将300元转给沈某让其帮忙购买冰毒,沈某收到钱后又通过微信将300元转给莫鑫X用于购买冰毒,后莫鑫X将一个冰毒包子的放置位置告知沈某,沈某将位置转发给程福X,程福X到该处将冰毒取走。

2019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程福X通过微信将400元转给沈某,让沈某用其中的300元帮忙购买冰毒,沈某收到钱后通过微信将300元转给莫鑫X,剩余的10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了程福X。后莫鑫X将一个冰毒包子放置于广安区建安北路XXXX小区X栋XX楼消防栓旁,并告知沈某,沈某将位置转发给程福X,程福X到该处将冰毒取走。

2019年8月27日下午,辛尚一(微信备注名称)通过微信将300元转给沈某让其帮忙购买冰毒,沈某收到钱后通过微信将300元转给莫鑫X,后莫鑫X将一个冰毒包子放置于广安区建安北路XXXX小区一楼层消防栓上,并告知沈某,沈某将位置告知给“辛尚一”。

2019年9月9日凌晨,沈某通过微信将300元转给莫鑫X用于购买冰毒,后莫鑫X将一个冰毒包子放置于广安区××道××小区××栋××楼层的消防栓上,并告知沈某,沈某到该处将冰毒取走。

2019年9月13日凌晨,辛尚一(微信备注名称)通过微信两次共向沈某转款600元(每次转300元),让其帮忙购买冰毒,沈某每次收到钱后即转给莫鑫X(每次转300元,共转600元)用于购买冰毒。莫鑫X每次收到钱后,将一个冰毒包子放置于广安区××道××小区××栋××楼层的消防栓上,并告知沈某,沈某将位置告知“辛尚一”。

2019年9月14日凌晨,邹某通过微信将300元转给莫鑫X用于购买冰毒,后莫鑫X将一个冰毒包子放置于广安区金安大道中天国际4栋31楼消防栓上,并告知邹某。

2019年9月14日晚,辛尚一(微信备注名称)通过微信将300元转给沈某,让其帮忙购买冰毒,沈某收到钱后又通过微信将300元转给莫鑫X用于购买冰毒,后莫鑫X将一个冰毒包子放置于广安区××路××小区××栋××楼层的牛奶盒上,并告知沈某,沈某将位置告知“辛尚一”。

2019年8月29日22时许,刘某通过微信将450元转给被告人程福X购买冰毒,程福X在广安区恒阳瑞锦城小区门口将一个冰毒包子交给刘某。

2019年9月1日21时许,刘某通过微信将400元转给程福X购买冰毒,程福X将冰毒放置位置(广安区XXXXX小区XX栋X单元XX楼灭火器箱下)告知刘某,刘某到该处将一个冰毒包子取走。

2019年9月7日凌晨0时许,刘某通过微信将500元转给程福X,让其帮忙购买冰毒,程福X收到钱后,通过微信将300元转给他人用于购买冰毒。程福X得知冰毒放置位置(广安区建安北路XXXX小区X栋X楼层消防栓上)后告知刘某,刘某到该处将一个冰毒包子取走。

同时查明:案发后,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从被告人莫鑫X处扣押了黑色iphone手机一部,从被告人程福X处扣押了紫色oppo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及身份情况说明,证人谯某、邹某、沈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莫鑫X、程福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对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鑫X在2019年6月的一天贩卖毒品给邹某的事实,没有微信交易记录证实,不应认定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莫鑫X与购毒人员邹某对该次贩卖毒品的数量、毒品种类、交易方式、毒品的放置位置进行了供述和陈述,莫鑫X的供述内容与邹某的陈述内容高度印证,莫鑫X对放置毒品的地点亦进行了指认,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该笔指控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鑫X、程福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莫鑫X、程福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莫鑫X、程福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鑫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9月19日至2023年7月1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程福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1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对被告人莫鑫X贩毒所获赃款2700元、被告人程福X贩毒所获赃款10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对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从被告人莫鑫X处扣押的黑色iphone手机一部,从被告人程福X处扣押的紫色oppo手机一部,由该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肖中城律师现系四川广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创始人、副主任专职律师(曾系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执业以来办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安
  • 执业单位:四川广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620********3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