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中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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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物业管理公司合同纠纷

发布者:肖中城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5日 9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某某

被告: 岳池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中城,四川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某某与被告岳池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年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岳池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中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原告房屋主卧室墙面及梳妆镜 (2000 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行车一辆(原价 2800 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原告楼上空调外机移动至正确位置。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岳池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 2013年5月1日期至2016年4月30日止,委托管理3年。在委托管理期间,原告房屋主卧室存在漏水现象,导致原告主卧室墙面损坏及梳妆镜掉落,2016 年经物业多次查看,系原告楼上空调外机漏水导致,被告均未处理,后经法院现场查看确认系原告楼上空调外机漏水导致,至今家中已漏出明水,被告均未处理。经查明,楼上业主安装空调时,被告没有告知楼上业主该位置不能安装外机,也没有告知楼上业主空调外机正确安装位置,系被告不作为表现。小区内楼顶私搭乱建,被告均未阻止,没有尽到被告应尽职责。2016 年原告放于小区内 7栋楼下自行车一辆丢失,多次问被告管理人员,得到的回复是不知道,后得知,该自行车在小区内 12 栋楼下已腐烂,系被告不作为表现。以上问题,被告均未处理,因此原告拖欠物业管理费,望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岳池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原告的诉请和事实理由来看,本案不应该是合同纠纷而应该是财产损害行为的侵权责任纠纷的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根据原告的诉状描述来看,本案原告应该找直接侵权人而不是本案被告,因为根据《侵权法》的规定: 侵权人要求不法违法行为和加害行为,主观上要有过错及故意或过失,损害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从原告目前描述的事实看要求我们承担法律责任没有因果关系。从原告描述的事实与理由来看,财产损失是 2016 年现在才来起诉,长达六年之久,其已过诉讼时效,基于以上几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原、被告向法庭出示的本案当事人身份信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收据、涉案房屋损坏的照片、岳池县人民法院(2023川1621 民初276 号民事判决书等复印件,本院审查其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对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吴某某,被告岳池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原告吴某某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岳池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 2013 年 5月1日期至2016年4月30日止,委托管理3年。在委托管理期间,原告房屋主卧室存在漏水现象,导致原告主卧室墙面损坏及梳妆镜掉落,漏水系原告楼上业主空调外机未安装至空调机位所导致,致使原告室内物品受损。

本院认为,一、本案法律关系问题。从原告递交的民事诉状及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和举示的证据看,本案的案由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法律关系。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问题。普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理由是被告不作为所致,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通过庭审调查,原告仅向法庭出示了所居住房屋受损的事实,但未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不作为行为,也没有举证被告在主观上存在过错,除了原告陈述其主卧室墙面损坏及梳妆镜损失 2000 元、自行车一辆(原价2800元),没有证据证实其损失真实性即直接损失就是4800 元,原告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与漏水导致其室内物品受损、车辆丢失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空调外机移动至正确位置的问题: 空调外机属于原告楼上业主所有,原告因空调外机安装问题属于相邻关系纠纷,被告不属于该相邻纠纷的主体,不应承担移动空调外机的责任。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本院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 25 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肖中城律师现系四川广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创始人、副主任专职律师(曾系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执业以来办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安
  • 执业单位:四川广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620********3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