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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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专职律师执业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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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林律师代理的刁某某交通肇事罪,被告适用缓刑5年

发布者:吴晓林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31日 1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刁某某

辩护人吴晓林: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指控: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利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晓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9日5时许,被告人刁某某驾驶川B×××××号轻型普通货车搭乘周某沿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绵州大道中段与塘汛街交叉路口的人行横道时,因不按规定停车让行,与步行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景某1(女,殁年58岁,本案被害人)发生碰撞,造成景某1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景某1系交通事故致严重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刁某某逃离事故现场,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刁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刁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110警情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传唤证、强制措施凭证、指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返还物品凭证、死亡医学证明、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周某、向某、景某2的证言、被告人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刁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吴晓林律师简介吴晓林律师,男,1963年出生,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1992年考取律师资格。曾经在部队历任排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719********7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