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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goodcase

离婚案子,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并 要求对方承担共同债务

发布者:朱小玲 时间:2016年10月31日 10时20分 | 已阅读: 193 | 我要评论(条) | 举报

  原告刘某某,女。  被告崔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文常兴,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小玲,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某,女。

被告崔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文常兴,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小玲,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向被告崔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1年5月2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2年4月18日生育一女崔某甲。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多,婚后性格不合,被告崔某某缺乏家庭责任感,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刘某某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崔某甲由原告刘某某抚养,被告崔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女崔某甲独立生活之日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崔某某辩称,被告崔某某同意离婚,但因婚生女崔某甲一直跟随被告崔某某生活,如果离婚,要求婚生女崔某甲由被告崔某某抚养,并要求原告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原、被告之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有7.8万元共同债务,要求原、被告共同偿还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相识后,于2001年5月29日登记结婚。2002年4月18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崔某甲,现随被告崔某某共同生活。2013年6月份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刘某某自述原、被告共同财产为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某某某某某某号厂房一处,但未提交证据证实。2016年4月15日原告刘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崔某甲由原告刘某某抚养,被告崔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女崔某甲独立生活之日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某某某某某某号厂房一处,要求按厂房面积平均分割)。诉讼过程中,被告崔某某主张婚生女崔某甲一直跟随其生活,如果离婚,要求婚生女崔某甲由被告崔某某抚养,并要求原告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崔某某另主张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共计7.8万元,包括:于2012年借崔某乙1.4万元、于2014年3月份借崔某甲5万元、于2014年10月份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1.4万元,要求与原告刘某某共同承担上述债务。原告刘某某认可共同债务存在,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为7.4万元,要求平均承担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某某的陈述及被告崔某某的答辩,并经原告刘某某提交的结婚证,被告崔某某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及开庭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刘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崔某某在诉讼过程中亦同意与原告刘某某离婚,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女崔某甲尚未成年,现随被告崔某某共同生活,跟随被告崔某某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故原告刘某某要求婚生女崔某甲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崔某某主张婚生女崔某甲由其抚养,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主张原告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数额过高,本院根据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标准予以酌定。原告刘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倪家村125-1号厂房的相关情况,无法认定该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刘某某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崔某某主张的要求原告刘某某平均承担夫妻共同债务7.8万元,原告刘某某对其中7.4万元债务予以认可,因被告崔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剩余4000元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故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数额为7.4万元,并就该7.4万元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被告崔某某主张原、被告共同偿还上述债务,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原告刘某某亦同意平均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崔某甲随被告崔某某生活,原告刘某某自2016年7月份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婚生女崔某甲独立生活之日止。

三、原、被告共同债务7.4万元由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平均负担。

四、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