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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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顺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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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发故意杀人案

发布者:武睿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4日 3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方*发,曾用名方**,男,19****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区,公民身份号码5************5,*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区***,住贵州省安顺市**区**

198272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安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19831012日,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加上原判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19841122日,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加上原判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后经减刑于1992915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2202211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发及其辩护人武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方*俊出生于20081019日,因生活自理能力、交流能力异于同龄人,经诊断为自闭症(中度)方*俊父母离异后,自2017年以来一直与爷爷方*发、奶奶李*英共同生活在安顺市西秀区滨河路的家中。20211031日,被告人方*发因右侧肢体无力,就医诊断为脑血管意外,其因此为不拖累家人,产生了杀死方*俊并自杀的想法。20223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方*发在家中以掐脖子的方式杀害被害人方*俊致其昏迷,后方*寅赶到现场,发现方*俊尚未死亡,遂未报案。2022310日下午15时许,李*英外出后方*发与方*俊二人在家中,方*发使用布绳子以及布裤带子固定在家门口墙面钉子上,接着将绳子缠绕被害人方*俊脖颈上,用左手拉住绳子另一头,致方*俊昏迷倒地;之后,方*发发现方*俊仍未死亡又继续用绳子勒脖子和使用毛巾捂住方*俊口鼻的方式直至确认方*俊已死亡。李*英回家发现此情形后电话通知方*寅,方*寅立即报警;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民警到达现场,看见被告人方*发正前往西秀区北街办事处滨河路清真寺门口的拱桥上准备自杀,民警将其控制并带回公安机关。经安顺市西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方*俊系他人捂压口鼻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公诉机关为支持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通话记录清单等;

(二)证人证言:李*英、方*寅、方海军等证人的证言;

(三)被告人方*发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法医病理学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检验报告等;

(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手机视频、报警录音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发采取用手卡脖子,用绳子勒、用毛巾捂住口鼻等方式两次对被害人方*俊实施杀害行为,最终造成方*俊死亡的严重后果,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方*发与公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首次提出对方*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重新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改变建议为对方*发以故意杀人罪判决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方*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庭审中表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在律师参加下签署,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方*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方*发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同意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发为摆脱经济困境,对其孙子被害人方*俊采取用手卡脖子、用绳子勒、用毛巾捂住口鼻等方式两次对被害人方*俊实施杀害行为,致被害人方*俊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方*发两次实施对其孙子被害人方*俊的杀害行为,终致被害人方*俊死亡,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本当严惩不贷,鉴于其杀人动机是为不拖累家人以摆脱经济困境,杀害其参与扶养多年患病的孙子方*俊,相较于一般的杀人行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辩护人所提方*发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方*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布绳子二段、布裤带三段、毛巾一块以及收缴的被告人方*发匕首一把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武睿律师热爱律师这项工作,从公务员辞职来做律师,就是想用我的专业知识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安顺市律师协会劳动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安顺
  • 执业单位:贵州锐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420********3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离婚、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