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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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XX、严XX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武睿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任XX、严XX、吴某某、田XX因与被上诉人谭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2民初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XX、严XX、吴某某、田XX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1、上诉人所挖长约18米、宽约0.3米、深约0.15米的排水沟对被上诉人的房屋可能造成危害属于常识性错误的事实认定,该排水沟的深度不会对被上诉人的房屋产生危害。2、因被上诉人在房屋后加盖了已延伸至上诉人自留地宽50公分的盖板并将房屋排水直接用落水管排到上诉人自留地,上诉人为了减损才选择挖排水沟的救济途径,并非违法行为。3、上诉人购买用于修建车库的土地原为空地,并非宅基地。现因刘官乡小镇开发及大量的道路、房屋等基础设施的修建,许多历史形成的地块、道路均有改变,但无论政府怎样规划,均应保障上诉人通往自留地耕种土地的权利及相应的通行权,若被上诉人在该地块上修建车库,上诉人的承包地块将无路可走。4、被上诉人房屋侧边的地块非宅基地,也没有相应的施工、规划许可证。
被上诉人谭XX答辩:1、被答辩人挖沟使答辩人的房屋地基裸露在外,日晒雨淋、墙体多处炸裂,对答辩人的房屋造成安全隐患。2、答辩人已将屋檐滴水进行引流,使其不再流入被答辩人自留地,且被答辩人在未先寻求公力救济即采取擅自挖沟的救济方法,于法无据。3、答辩人依法取得案涉房屋旁的宅基地后依法享有的物权,任何人无权干涉,且答辩人所修建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均在政府规划区内,无任何违章违规行为。且案涉房屋所占土地是否合法流转、建设面积是否超标、是否有相应规划许可证等与本案无关联性。4、答辩人房屋后方还有一条大路可任意通往被答辩人自留地,且四通八达,无任何障碍。
谭XX在一审诉请:1、请求判决四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房屋地基及房屋旁地块,并将其恢复原状或将所挖泥土回填夯实;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一审查明:谭XX分别于2015年4月21日、2015年5月19日、2018年3月6日与安顺市XX公司签订了《刘官乡小城镇建设土地流转置换协议》、《宅基地转让合同》、《宅基地转让合同》,置换和购买了483㎡宅基地用于修建房屋及车库。上述宅基地与任XX一家被国家征用后剩余的自留地相连,自留地位于该谭XX宅基地后方。任XX一家因其涉案宅基地的通行遂与谭XX协商购买其计划修建车库的宅基地,但双方协商未果。2018年5月,任XX、严XX认为谭XX房屋排水流入其自留地影响了庄稼的收成,遂在谭XX房屋后墙根水泥盖板下方挖了一条长约18米、宽约0.3米、深约0.15米的排水沟用于排水。且任XX一家以谭XX在其所建房屋旁的宅基地上修建车库的行为占用其通往自留地的通道为由阻拦施工,致双方引发纠纷。该纠纷经刘官乡土管所、刘官乡政府综治办、刘官乡派出所等部门多次调解未果,致成诉讼。
一审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谭XX与任XX家相邻而居,本应和睦相处,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应为琐事发生纠纷。任XX一家因相邻通行问题与谭XX协商未果,就在谭XX所建房屋后墙根水泥盖板下方挖沟,其行为可能对谭XX的房屋造成危害,故对谭XX主张任XX一家停止侵害其房屋地基并将泥土回填夯实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任XX一家主张谭XX房屋排水流入其自留地侵权并造成了损害,因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诉,可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另案起诉。对于谭XX要求任XX一家停止侵害其所建房屋旁的宅基地的诉请,一审认为该块宅基地系谭XX合法取得,其依法享有物权,任XX一家阻碍其修建车库的行为妨害了谭XX对物权的行使,故对谭XX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对于任XX一家主张该宅基地占用了其通往自留地的通道,因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通道在谭XX取得涉案宅基地时是否存在,并该通道为其进出自留地的唯一道路,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任XX一家可收集相关证据后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综上,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任XX、严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所挖位于谭XX所建房屋后墙根水泥盖板下方的排水沟用泥土回填夯实;2、任XX、严XX、吴某某、田XX不得再以挖沟、阻拦施工等方式实施妨害或可能妨害谭XX行使其所建房屋及房屋旁宅基地的物权的行为。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挖沟及阻碍施工的行为是否妨害谭XX行使物权,应否排除该妨害行为。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谭XX所修建房屋的宅基地360平方米、宅基地84平方米及其购买欲修建车库的39平方米宅基地均为谭XX与安顺市XX公司购买或置换所得,故谭XX对其房屋所占宅基地及房屋右侧宅基地均享有建设住房的使用权。
谭XX依其享有的该物权修建房屋,且一审判决过后其亦对房屋排水做了整改,使房屋排水至其享有物权的房屋右侧地块上,已基本解决了上诉人所称房屋排水至其自留地并影响其自留地耕种的问题,且不论其所挖排水沟深度如何,均已破坏了谭XX所建房屋基础的完整性,妨害了谭XX对案涉房屋的物权,上诉人主张的挖沟排水私立救济途径无存在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上诉人应将其所挖排水沟用泥土夯实。
对上诉人所称通行权的问题。谭XX通过合法流转取得其房屋右侧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谭XX欲在该地块上修建车库是依法行使其享有的物权,上诉人进行阻拦对谭XX实现物权构成妨害,应予排除。且根据双方现场提交的现场图,谭XX购买该地块后尚未开始施工修建车库,其车库欲如何修建、是否必然影响上诉人从该地块通行至自家自留地均不确定,难以认定谭XX对该地块物权的行使必然产生对上诉人通行权造成妨害的可能。同时,谭XX应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为原则依法行使物权,否则,上诉人可在其通行权受到妨害或其面临紧迫性的妨害危险时,另行向法院起诉保护其通行权及相关合法权益。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均由上诉人任XX、严XX、吴某某、田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武睿律师热爱律师这项工作,从公务员辞职来做律师,就是想用我的专业知识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安顺市律师协会劳动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安顺
  • 执业单位:贵州锐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0420********3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离婚、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