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晓波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法典》之建设工程合同的变化解读(三)

发布者:袁晓波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0日|分类:工程建筑 |1332人看过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秦蕊律师  袁晓波律师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条文规定

    1、施工单位是否享有“拒绝交付工程”的权利

《民法典》“承揽合同”章节第783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808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民法典草案的前期研讨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当发包人不能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时,因其完成的工作成果是不动产,并非动产,故不能主张留置权,只保留拒绝交付已完工程的权利[i]

笔者认为,《民法典》第783条所规定的承揽人“有权拒绝交付”的权利不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首先,《民法典》约定承揽人的留置权或拒绝交付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保障承揽人获取报酬的权利。在原先的《合同法》框架下,仅约定了承揽人在该等情况下的留置权,未提及“拒绝交付”,考虑到建设工程不动产的属性无法适用留置权,故《合同法》规定了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对此也予以承继),与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相呼应,故建设工程合同章节已对此情形进行了特殊的规定,不应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其次,承包人“拒绝交付工程”的合理性不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额比较大,通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发包人欠付施工过程中的进度款,则此时本身就由承包人占有场地且承包人还需继续施工直至完工,无法交付;如发包人欠付的进度款已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承包人应当适用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约定行使解除权;如工程已竣工验收完成、承包人应交付工程,此时尽管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但一般情况下发包人在此前已通过支付进度款覆盖了大部分应付价款,仅因部分工程款欠付而拒绝交付工程,会导致发包人无法利用已完工程,造成浪费。

但为避免日后实务中产生争议,从建设单位的角度出发,根据《民法典》第783条的“但书”条款的规定,建议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合同解除后,施工单位需将工程交付给建设单位,不得以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另外,可同时约定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责任,在质量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尽早占有并使用所建设的工程,最大化实现物的价值。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基本原封不动地保留了《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除“申请”和“请求”表述上的差异外),即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王利明教授针对民法典草案中的该条规定,提出建议认为,“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应改为“承包人可以就建设工程价款中的职工工资优先受偿”,理由是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职工的工资、而不是为了优先保护承包人的权利,因此,不是所有的价款都可以优先受偿,而应当限于职工工资债权。

诚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仍在于保护农民工工资,但《民法典》基本照搬《合同法》的该条规定,笔者认为原因有如下几点:第一是实务中不容易区分工程价款中的职工工资,因为并非每一份施工合同都会有工程量报价清单,明确区分人工费用和其他费用,有些施工合同有可能是一口价合同,并不具有组价文件;第二是会增加诉讼成本和讼累,因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既要查清工程造价,同时也要查清工程造价中的职工人工工资的总金额,这可能同时需要两个鉴定意见,客观上也将延长审理期限,增加审理难度;第三是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支付的进度款已经包含了职工工资,若再规定承包人有权就工程价款中的职工工资优先受偿,则优先受偿权保护的职工工资的范围将大于发包人实际所欠付的职工工资范围,也与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不相符合;第四,若仅支持职工工资的优先权,承包人最终能够优先取得的实际工程价款(职工工资部分)仍可能远远小于应得的工程价款金额,在其资不抵债、僧多粥少的局面下,仍可能会将优先取得的工程价款首先用于清偿承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比如材料供应商、分包单位等,市场地位不强的农民工仍极有可能拿不到工资,起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鉴于原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已存立多年,且确实能通过保障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从而间接保障了工人的人工工资,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故为维护社会和法制的稳定性,该条文并未有任何的修改。

但《民法典》并未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行使期限、范围等问题,笔者认为此类的细节问题的处理仍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为准。



[i]曹文衔:《我们需要怎样的《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章?(中)》,https://www.sohu.com/a/346107525_159412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