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的界分
引言
在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中,行为人事先准备工具的行为性质,往往成为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的关键争议点。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明确指出,不能仅因行为人预先准备工具即简单认定为“斗殴意图”,而应深入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工具使用的具体情境以及行为与不法侵害的关联性。准确界分“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对于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核心界分标准:防卫意图与斗殴意图的主观考察
“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前者是为了防范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具有被动防御性;后者则是为了主动挑起或积极参与殴斗,具有主动攻击性。判断意图需综合考量:
1. 冲突背景与起因:工具准备是否系对方明确威胁、挑衅之后所为。
2. 言行表征:行为人是否有相约斗殴、逞强好胜或报复攻击的言语表示。
3. 工具使用的时机与条件:是否在不法侵害现实化、紧迫化后才使用工具进行反击。
二、司法裁量的关键环节:行为相当性与必要性分析
即使具备防卫意图,事先准备工具的行为仍须受到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约束。司法机关需重点审查:
1. 侵害的紧迫性与严重性:所准备的工具类型、使用方式是否与不法侵害的强度基本相称。
2. 手段的必要性:在侵害实际发生时,使用预先准备的工具是否为制止侵害所必需。
3. 结果过当的认定:若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三、典型案例分析:杨某兄与杨某弟案
该案清晰地展示了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运用上述界分标准:
1. 案情事实:
杨某兄与杨某弟因琐事与彭某某发生口角,彭某某当即扬言报复后离去。杨某弟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胁,返回住所将刀具藏于身上。约十分钟后,彭某某邀约黄某某等三人持械返回现场。彭某某率先拳击杨某弟面部,杨某弟随即持刀反击。冲突升级后,彭某某一方持洋镐把围殴杨某弟致其头部受伤倒地。此时,杨某兄见状取刀加入,意图制止对其弟的不法侵害。
2. 法院裁判逻辑:
杨某弟的行为定性:准备刀具系对现实威胁的防卫准备,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在面对徒手侵害时直接使用刀具攻击要害部位,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杨某兄的行为定性:在多人持械围殴、其弟生命健康遭受现实严重威胁的紧急情况下,为制止不法侵害而持刀介入,手段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成立正当防卫。
3. 案例启示:
工具准备行为需置于冲突发展全过程中动态考察,不能孤立判断。
同一事件中因介入时机、面临侵害强度及防卫手段的不同,可能产生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差异化认定。
司法审查应重点考察行为适时性、被动性及手段必要性。
结语
最高院通过典型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表明,“准备工具”本身并非违法性或犯罪意图的标志。司法实践应避免形式化判断,须深入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与客观情境,坚持动态、整体分析的立场。只有精准把握防卫意图与斗殴意图的界限,才能既鼓励公民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又防止正当防卫制度被滥用,实现正当防卫制度维护正义与保障秩序的双重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