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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最高院:配偶一方私自举债,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6年01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2026最高院:配偶一方私自举债,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外举债,是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是实践中极具争议的问题。简单地回答“是”或“否”都是不准确的,其认定标准核心在于 “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并遵循《民法典》确立的 “共债共签” 基本原则。

一、 法律原则的演变与核心:从“推定共同”到“共债共签”

在《民法典》出台前,司法实践对于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的认定曾存在不同标准,有时会倾向于推定为共同债务,这导致不知情的配偶一方可能背负上沉重的“被负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的颁布,从根本上确立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三大核心规则,强化了对未举债配偶一方权益的保护,也引导债权人在出借时加强风险审查。

二、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四种具体情形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背着配偶借钱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 明确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

情形描述: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且该笔款项明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日常开销,例如用于个人挥霍、赌博等非法活动,或资助其个人亲友而另一方并不知情。

法律后果:该债务应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财产负责清偿。配偶另一方无法律义务偿还。

2. 推定为共同债务的情形

情形描述: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所负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通常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家庭成员医疗费用,以及日常文化娱乐消费等。

法律后果:此类债务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举债方若想否定,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3. 需要债权人举证的情形

情形描述: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例如大额借款、经营性贷款等)。

法律后果:此类债务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了以下用途,则法院仍会支持其共同债务的主张: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购置家庭共有房产、进行共同的大额投资等。

 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如借款用于夫妻共同开办或经营的公司、店铺等。

 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使事先未签名,但事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了追认。

4. 事后追认的情形

情形描述:借款发生时,配偶另一方并不知情。但事后通过书面协议、邮件、微信聊天、电话录音等方式明确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该债务。

法律后果:这种追认行为使得债务的性质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对于未举债的配偶一方:

注意保管好个人账户与夫妻共同账户的流水,在发生争议时可用于证明家庭日常开支水平,以及大额借款并未进入共同账户或用于共同生活。

 对于配偶的经营活动,若非共同参与,应避免在相关文件上轻易签字,避免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同。

对于债权人一方:

在出借大额资金时,尤其是向已婚人士出借,应尽可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合同、借条上签字确认(即“共债共签”)。这是保障债权实现最有效的方式。

若只有一方签字,应保留证明款项用途的证据(如对方声称借款用于家庭购房、共同经营等沟通记录),以防范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名称: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20号民事判决书(马某英与李某泉、赵某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基本案情:

李某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马某英大额借款,总计数百万元。借条均由李某泉一人出具。后因李某泉未能还款,马某英将李某泉及其妻子赵某云诉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赵某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赵某云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李某泉以个人名义所借的、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法院裁判要旨:

1. 举证责任分配:最高法院明确指出,本案债务金额巨大,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需要。根据《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现精神已纳入《民法典》)第三条的规定,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 证据审查:债权人马某英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大额借款用于李某泉和赵某云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3. 判决结果:最高法院再审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中关于赵某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部分,改判该债务仅为李某泉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财产清偿。

案例启示:

此案是《民法典》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的典型体现,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明确了:

“债务发生于婚内”不再是当然认定为共同债务的理由。

对于大额债务,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方,债权人若不能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这有力地保护了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天外飞债”的发生。

杜凯律师提醒:法律已明确,配偶一方私下所负的大额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共同债务。作为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务必要求“共债共签”;作为未举债的配偶,要注意留存家庭收入开支证据,防范“被负债”风险。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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