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被迫辞职可以领失业金吗?
劳动者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被迫辞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应当享有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也明确规定,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或辞退的;
(四)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一、核心法律依据:为何“被迫辞职”可以领失业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核心条件之一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被迫辞职”从表面上看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本质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行为所致,因此法律上将其归入“非因本人意愿”的范畴。
1.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基础条件):
明确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三大前提,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关键。
2.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具体解释):
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其中与“被迫辞职”最直接相关的是第(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条溯源:原《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正是“被迫辞职”最常见的情形。
法律沿革:这一精神被后来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继承和细化。
二、“被迫辞职”的法定情形(深化)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被迫辞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拖欠工资、克扣工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
只要劳动者基于以上任一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在解除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原因(这一点至关重要),就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申领失业金的完整条件与流程
除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外,要成功领取失业金,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并完成相应流程:
1. 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所在单位和本人已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
这是硬性缴费年限要求,不足一年无法领取。
2.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劳动者在离职后,需持相关材料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表明自己处于有求职意愿的失业状态。
3. 准备并提交关键证明材料: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这是最重要的文件。在离职时,必须要求单位在证明书的“解除原因”一栏,如实填写为“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因单位……)”,或明确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如果单位拒绝填写或填写为“因个人原因辞职”,将为后续申领带来巨大障碍。
其他证据:如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证明单位违法的录音/聊天记录等,以备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时用于劳动仲裁或诉讼。
四、风险提示与应对策略
核心风险:用人单位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时,将解除原因写为“员工个人原因辞职”或“自愿离职”。这将直接导致社保经办机构拒绝发放失业金。
应对策略:
1. 离职时明确理由:向单位递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书面明确解除所依据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具体条款和事实。
2. 保留证据:妥善保存能证明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如欠薪记录、未缴社保证明、工作环境照片等)以及已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凭证(如快递单、邮件截图)。
3. 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单位拒绝出具符合事实的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就此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委确认解除性质,并裁决单位出具正确的离职证明。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可以作为申领失业金的有效法律文件。
杜凯律师提醒: 实践中,成功领取的关键在于证据。离职时务必向单位书面明确解除原因,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否则可能因无法证明“被迫”性质而导致申领失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