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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支付的合同违约金是否应予追缴?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5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25次举报


赃款支付的合同违约金是否应予追缴?

 

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中,犯罪人使用违法所得向合同相对方支付合同违约金的情形,引发了该笔款项应否予以追缴的问题。其法律适用的核心,在于准确界定合同相对方作为收款第三人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其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一、法律规范的框架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涉案财物(赃款赃物)流转后的追缴规则如下:

1. 应予追缴的情形(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列举了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无偿或明显低价取得、通过非法债务或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以其他恶意方式取得四种情形。犯罪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相对方接受该款项系实现合同债权,通常不具备上述主观恶性或明显不公的对价特征,故难以直接归类于本款规定的应当追缴的范畴。

2. 不予追缴的例外(第十一条第二款):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若第三人系善意取得涉案财物,则不予追缴。这为判断违约金问题提供了关键标准:即合同相对方是否不知且不应知道款项来源非法,其取得是否基于合理对价且完成实际占有。

二、问题的深化:违约金的特殊性与审查重点

违约金源于合同约定,但其法律性质与普通交易对价存在区别,这影响了善意取得的判断:

对价的性质:违约金是违约方对守约方因违约所生损害的补偿或担保。相对方获得此款项,是其原有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而非通过新的交易获取利益。因此,审查重点不在于“交换”是否等价,而在于该债权本身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接受清偿的行为是否善意。

善意判断的核心:司法实践中,关键在于审查合同相对方在接受付款时,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有无迹象或理由使其知晓款项系犯罪所得。若其为正常商业活动中的守约方,对付款来源的非法性不知情也无从知情,则其善意地位较易得到认可。

权利救济的路径:若认定违约金由善意第三人取得而不予追缴,则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未在此环节得到弥补。此时,被害人可依据前述规定,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犯罪人主张权利,或依赖刑事判决中的责令退赔等判项寻求救济。

三、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监106号执行裁定要旨

该案涉及犯罪人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是否应予追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明确:对于被执行人(犯罪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的财产用于清偿其个人合法债务的情形,如果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对该款项系赃款并不知情,且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则应当认定该债权人属于善意第三人。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诚信,对善意第三人已合法取得的财产权益,依法应予保护,在执行程序中一般不予追缴。这一裁判观点强调了在刑事追赃工作中,需衡平保护被害人财产权与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障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之间的价值冲突。

四、律师提醒

作为合同交易的当事人,无论是作为潜在的收款方(债权人)还是作为财产被侵害的被害人,均应关注以下要点:

1. 对债权人(收款方)而言:在接受大额合同款项(包括违约金、货款等)时,应具备基本的风险防范意识。虽无法定义务必须审查付款方的全部资金来源,但若交易中存在明显不合常理的溢价、付款方身份存疑、或资金流转路径异常等情况,可能构成应知或明知款项非法的情形,从而影响“善意”的认定,导致已收款项面临被追缴的风险。务必确保合同及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清晰。

2. 对被害人(原权利人)而言:若发现犯罪人已将赃款用于支付第三方违约金,应理解追缴的关键在于证明第三方非善意。在无法证明的情况下,追缴可能难以实现。此时,应积极通过刑事程序主张责令退赔,或及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犯罪人直接主张损害赔偿,以弥补损失,而不应仅寄希望于向第三方追缴。

3. 核心在于“善意”与“合法债权”: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精神,保护善意第三人基于合法债权取得的财产权益是重要原则。因此,夯实自身交易的合法性与善意基础,是防范此类法律风险、保障自身权利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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