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赃物抵押权人能否排除执行的法律分析
一、核心结论
抵押权人不能排除对赃物的执行,但可就执行变价款主张优先受偿。刑事程序中的执行(如司法拍卖)是实现抵押权的通常途径,而非对其权利的根本否定。
二、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
清偿顺序:财产不足时,按以下顺序执行:
1.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2. 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3. 其他民事债务;
4. 罚金;
5. 没收财产。
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在医疗费用受偿后,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明确了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是在分配程序中获得优先支付,而非阻却执行程序本身。
2. 《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制度)
该条款是判断抵押权是否有效的关键。若抵押权人符合善意、支付合理对价且已办理登记等条件,可依法取得抵押权。
善意取得解决的是权利效力问题,但即便抵押权有效,其实现方式在刑事追赃程序中仍受《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的约束,即通过参与分配、优先受偿来实现,而不能排除对赃物本身的处置。
三、关键问题分析
“排除执行”与“优先受偿”的本质区别
排除执行:是基于所有权等权利,主张标的物不属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从而从根本上阻却执行程序。
优先受偿:是担保物权的核心,其前提是认可执行程序对标的物的处置,仅就变价款主张优先分配的权利。
抵押权性质:属于担保物权,其核心效力在于对抵押物变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而非对物的直接占有和支配。因此,司法拍卖等执行措施正是实现其权利的必要过程。
赃物抵押权的效力与实现路径分离
效力认定: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抵押权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实现路径:在刑事追赃这一特殊程序中,为平衡“打击犯罪、挽回被害人损失”的公共利益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法律设计了一条折中路径——允许有效抵押权继续存在,但其实现必须附着于刑事执行程序,通过优先受偿方式完成。
四、典型案例参考: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某支行执行案
案号:(2019)最高法执监123号
基本事实:
陈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经查,其用于向多家企业借款的抵押物(数套商业房产)系其利用伪造的产权证明文件骗取登记所得,属于刑事判决中责令退赔的“赃物”。在诈骗行为实施期间,陈某以其控制的公司名义,将其中一套房产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某支行,用于申请经营性贷款。银行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按照内部规程审查了形式上齐全的产权证书及抵押人身份证明,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发放了贷款。刑事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裁定对包括该抵押房产在内的全部赃物予以查封、拍卖。
裁判要点:
1. 确认银行在取得抵押权时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抵押权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2. 明确刑事追赃程序具有强制性,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核心效力在于优先受偿而非对物的直接支配。抵押权人无权阻却人民法院为处置赃物而进行的执行程序。
3. 指出抵押权人的合法权利实现路径在于,待房产依法拍卖变价后,可就所得价款在法定顺序内(即支付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用后)主张优先受偿。
典型意义:该案清晰界定了善意抵押权人在刑事涉财产执行中的权利边界,即“有效但不可排除执行,唯可就变价款优先受偿”,成为同类案件的重要裁判指引。
五、律师提醒
1. 对抵押权人(债权人):
转变诉求重点:应放弃“排除执行”这一难以获得支持的诉求,及时向执行法院申报抵押权并提交有效权属证明,将权利主张的核心锁定在“对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监督执行程序:重点关注评估、拍卖环节的程序合法性。若认为评估价过低或拍卖程序存在瑕疵,应及时提出异议,以确保抵押物变现价格合理,最大限度保障优先债权的实现。
关注分配方案:法院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时,务必仔细核对自身债权是否被列入优先受偿范围以及清偿顺序是否正确,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
2. 对被害人及其他普通债权人:
需清晰认知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地位。在抵押权实现后,剩余案款方可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及清偿其他普通债务,应据此合理预估自身债权的可受偿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