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合同当事人涉刑事诈骗罪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责任
——甘某诉李某某、刘某保证合同纠纷案解析
一、核心裁判观点
1. 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在刑事上构成诈骗罪,在民事上同时构成欺诈,此种情况下,受欺诈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撤销权,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2. 若被害人不行使撤销权,且不存在《民法典》第144条、第146条、第153条、第154条等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则相关民事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3. 在保证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且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主合同当事人构成刑事犯罪不必然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保证人仍应依约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 刑事判决责令退赔与民事判决承担保证责任两种救济路径并行不悖,被害人可同时或先后主张权利,但执行过程中应通过协调机制,在民事执行款项中扣除已通过刑事退赔程序获得的款项,避免重复受偿。
二、案情概要
基本事实
2018年7月底,甘某通过刘某介绍认识李某某。李某某自称系中央机关工作人员,并介绍其朋友沈某(后经查实为诈骗犯)给甘某认识,声称沈某系高级领导身边亲信,手中有大量低价房产资源。后经协商,甘某、李某某、刘某三方确定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产,总价款为900万元。
为保证交易顺利进行,2018年8月31日,李某某、刘某共同向甘某出具一份《保证(担保)书》。该保证书明确约定:保证人李某某、刘某自愿为甘某购买上述房产的过户事宜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担保;如无法将房产过户至甘某名下,则自愿对交易金额(预付款)共计人民币600万元整的房款承担连带担保的还款责任。保证书还特别注明"此担保单方不可撤销"。
购房款支付情况如下:
2018年7月31日,甘某依约向李某某转账支付600万元。
2018年7月31日,李某某向沈某转账300万元。
2018年8月1日,李某某向刘某转账90万元。
2018年9月12日,李某某向沈某再次转账200万元。
2019年3月25日,甘某向李某某转账支付剩余房款300万元。
此后,因房屋迟迟未能办理过户,甘某产生怀疑。2020年12月初,甘某收到物业公司寄给真实房主的车位收费通知,方知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另有其人,其已陷入诈骗陷阱。甘某于2021年6月向公安机关报案。
刑事案件处理
2022年7月19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
该判决查明并认定以下事实:"2018年7月底,被告人沈某通过李某某、刘某介绍,将从张某霞处租赁的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谎称为其本人所有,出售给被害人甘某,并通过李某某收取甘某购房款共计人民币50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沈某已退还甘某人民币300万元(其中通过李某某向甘某退还人民币240万元)。"
该刑事判决最终责令沈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万元,返还被害人甘某。
民事案件诉求
甘某认为,根据《保证(担保)书》的约定,李某某、刘某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刑事判决仅处理了沈某直接收取的500万元中的200万元退赔问题,而对于其支付给李某某、但李某某未转交给沈某的剩余400万元款项,刑事判决并未涉及。故甘某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
1. 李某某、刘某连带向其偿还4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 诉讼费、保全费由李某某、刘某承担。
三、争议焦点
1. 主合同当事人涉刑,合同是否有效?
2. 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3. 保证责任范围如何确定?
4. 刑民责任如何衔接?
四、法院裁判理由
1. 主合同效力认定:沈某的诈骗行为构成民事欺诈,属于可撤销事由。甘某未行使撤销权,且合同无其他无效情形,故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 保证合同效力认定: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无证据证明保证人参与诈骗或债权人明知诈骗,故保证合同有效。
3. 保证责任范围划分:
(1)针对600万元预付款:其中500万元已由沈某收取(属刑事退赔范围),剩余100万元属保证范围,李某某、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2)针对尾款300万元:该款项由李某某实际控制,保证书未涵盖此部分,故仅由李某某返还,刘某不承担责任。
4. 刑民衔接机制:甘某通过刑事程序可从沈某处获退赔200万元,民事执行中应扣除该部分,避免重复受偿。
五、裁判结果
1. 李某某、刘某连带返还100万元
2. 李某某单独返还300万元
3. 驳回甘某其他诉讼请求
六、律师提醒
对债权人的建议:发现交易涉及欺诈时,应及时评估是否行使撤销权并注意权利行使期限。同时应善用刑事与民事诉讼双重救济渠道,但需注意协调两者关系,在执行阶段主动说明刑事退赔情况,避免重复受偿。
对保证人的风险提示:提供担保前务必对主合同背景及交易真实性进行审慎调查。本案表明即使主合同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在保证合同本身有效的情况下,保证人仍需依约承担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虽可向主债务人追偿,但实际追偿效果受债务人清偿能力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