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标准
一、 概念与构成要件解析
寻衅滋事罪,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之罪名,是指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动机,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实施随意殴打、追逐拦截、强拿硬要、任意损毁等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恶劣的行为。
本罪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其核心特征在于行为的“随意性”、“挑衅性”与“破坏秩序性”。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具有特定人身或财产侵害目标的犯罪不同,寻衅滋事罪着重惩罚行为人对社会管理秩序与公共安宁的藐视与破坏。
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要点:
1. “寻衅”动机的界定:
“无事生非”是典型的寻衅动机。
“借故生非”同样可构成本罪。即使存在一定起因,但如果该起因琐碎,与行为人的后续过激反应完全不成比例,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则司法实践中同样认定为“寻衅”。例如,因对方不小心碰撞而纠集多人持械殴打,或因微小债务纠纷而任意损毁对方巨额财物。
2. “情节恶劣”与“情节严重”的司法标准:
此乃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以及量刑轻重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要求“情节恶劣”;对于“追逐拦截辱骂型”和“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型”,要求“情节严重”。司法解释通过具体列举,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判断尺度。
二、 系统性定罪量刑标准梳理
以下依据刑法、司法解释及相关量刑指导意见,对寻衅滋事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进行系统化梳理。
(一) 基本犯罪构成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档
构成寻衅滋事罪,无加重情节的,在此刑档内量刑。
定罪门槛(立案追诉标准):
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引起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持凶器随意殴打;针对弱势群体实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造成秩序严重混乱等。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多次实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持凶器实施;针对弱势群体实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经营等。
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强拿硬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任意损毁、占用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多次实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针对弱势群体实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经营等。
基准刑起点: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递增规则: 每增加一种情形,或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致人轻伤的特殊规定: 寻衅滋事致一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一人轻伤,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二) 加重犯罪构成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档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多次”通常指三次以上。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需要综合行为的规模、手段、时间、地点、造成的社会影响范围以及对公众安全感的冲击程度等进行判断。
(三) 量刑情节与缓刑适用之严格限制
从重处罚情节: 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群体实施;在公共场所、重要交通干线实施造成恶劣影响;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期间实施;持械实施;累犯等,均应在量刑时体现从重处罚。
缓刑适用之严格限制(一般不适用缓刑):
1. 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违法行为受过治安管理处罚,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深、屡教不改;
2.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三种以上行为表现,犯罪情节严重;
3. 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达人民币5万元以上且未予赔偿,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4. 致二人以上轻伤,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三、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分析与研判
为深入理解最高院在寻衅滋事罪案件中的裁判思路与标准,现对一则经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指导性案例进行分析研究。
案例:检例第49号——周某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某公司负责人)为提升其公司产品的市场知名度,指使其员工在数个大城市的繁华商业区,策划并执行了一系列所谓的“创意街头营销”活动。其员工在公共场所,以“采访”、“调查”为名,对多名不特定的路人进行无理追逐、拦截、纠缠与言语上的辱骂,并将整个过程的视频进行选择性剪辑,配上误导性字幕,在多个网络平台上公开发布、传播,意图以此吸引流量。相关视频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广泛关注与大量负面评价,严重扰乱了相关公共场所的秩序,并在网络空间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争议焦点与裁判要旨(分析):
1. 关于“情节恶劣”的综合性认定: 法院认为,认定“追逐、拦截、辱骂”型寻衅滋事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不应仅以是否造成物理性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为唯一标准。本案中,行为人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拦截与辱骂,公然藐视社会公德,严重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与在公共场所不受干扰的自由,破坏了公共场所的安宁与秩序。更为重要的是,行为人将视频置于网络空间传播,形成了线上与线下相互叠加、相互放大的危害效应,其行为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已远超行为发生地的物理范围。这种综合性的危害后果,完全符合“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
2. 关于“社会秩序”内涵的延伸: 该判决明确了在互联网时代,“社会秩序”的内涵已从传统的物理公共空间,延伸至网络公共空间。行为在现实空间发起,但通过网络媒介的传播、发酵,其对公共秩序、社会风尚的破坏力被几何级放大。司法机关在评价寻衅滋事行为的危害性时,必须对现实秩序与网络秩序所受的侵害进行一体化、整体性的考量。
3. 关于主观“寻衅”动机的司法推定: 法院指出,行为人为了商业炒作这一不正当目的,精心策划并实施挑衅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充分暴露了其“寻求刺激”、“逞强耍横”(在此表现为博取眼球、挑战法律底线)的主观心态。即使其辩称为“商业行为”,也无法掩盖其行为内核的“寻衅”本质。
本案的指导意义与研究价值:
丰富了“情节严重”的认定维度: 本案确立了非物质性损害(如人格尊严侵害、网络秩序混乱)可以独立或共同构成“情节严重”的裁判规则,打破了唯结果论的惯性思维,使法律适用更贴合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回应了信息时代的司法需求: 它为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线上线下交织的新型寻衅滋事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判例指引。对于“网络水军”、“键盘侠”恶意辱骂、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司法机关可依据此精神,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彰显了刑罚的预防与教育功能: 该判决向社会传递了明确的信号,即任何以破坏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为代价的“创新”或“泄愤”都不会被法律所容忍,有助于引导公民和市场主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活动,共同维护清朗的社会空间与网络环境。
四、 杜凯律师提醒
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较为复杂,实践中对“情节恶劣”、“社会秩序”等要件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如您或您的亲友涉及相关案件,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以准确理解法律适用,维护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