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认罪认罚后律师能否作无罪辩护:权利、风险与策略
引言:问题的提出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深入推进,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辩护律师是否还能作无罪辩护?这一问题不仅关乎被告人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认罪认罚制度的健康发展。本文将从制度规定、法理基础、实务案例等多个维度,对此进行深入剖析。
一、制度明确的肯定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认罪认罚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有辩护权,辩护律师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这一规定明确回答了本文的核心问题——认罪认罚后仍然可以做无罪辩护。该条款从制度层面确立了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独立辩护权的正当性,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对被告人辩护权保障的充分重视。
同时,《指导意见》第四十条进一步细化了量刑建议的采纳规则,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量刑建议: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这些规定共同构筑了认罪认罚案件中无罪辩护的制度空间,为律师开展有效辩护提供了明确依据。
二、法理基础:权利保障与真相发现的平衡
1.辩护权的不可剥夺性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具有不可剥夺的属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提升诉讼效率,但效率价值不能凌驾于公正价值之上。被告人的认罪认罚表示,不应当成为阻碍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的障碍。
2.司法真实的最终追求
刑事司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发现实质真实,而不仅仅是依赖当事人的自认。律师作无罪辩护,有助于法院从不同角度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防止因片面采纳有罪证据而导致的错判。
3.律师职责的独立价值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一职责具有独立性,不因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而改变。
三、无罪辩护的实践形态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作无罪辩护主要呈现以下几种形态:
1.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若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明体系,存在合理怀疑,律师仍可作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例如,关键证据的收集程序违法、证明力存疑或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等。
2.法律适用的无罪辩护
被告人承认行为事实,但该事实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可作法律适用层面的无罪辩护。如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符合但书规定,或者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等。
3.部分事实的无罪辩护
在多人多事的复杂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对部分事实认罪认罚,但对其他事实持有异议。律师可就其不认可的部分作无罪辩护,这与认罪认罚制度并不冲突。
四、典型案例的启示
2020年某省中级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案提供了认罪认罚与无罪辩护良性互动的生动范例。该案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然而庭审中,辩护律师发现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瑕疵,遂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辩护意见成立,最终宣告被告人无罪。
这一案例具有多重启示意义:
首先,它表明认罪认罚不是阻碍法院查明事实的障碍,而是司法效率与公正平衡的一种方式;
其次,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可能挽救错案,体现了独立辩护的专业价值;
最后,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仍坚持实质审查,不因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明标准。
五、疑罪从无的灵活辩护
在认罪认罚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充分运用"疑罪从无"原则采取更为灵活的辩护策略。这种辩护方式的核心在于,既不直接否定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又能通过专业法律技巧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律师可以着重审查案件证据体系的完整性和证明力,针对证据链中的关键环节提出合理质疑;可以深入分析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指出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还可以论证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其他可能性,质疑指控结论的唯一性。通过这种间接但专业的辩护方式,律师既尊重了认罪认罚制度的效率价值,避免了与检察机关的直接冲突,又能促使法庭对案件证据和事实认定产生合理怀疑,最终在维护司法公正与尊重当事人选择之间找到平衡点,实现认罪认罚制度与"疑罪从无"原则的有机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