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成功辩护案例
【案例分析】
本案被告人梁某某之前因涉嫌合同诈骗罪37.3万元被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三年(该案也是本律师进行辩护的,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这次案发是因为漏罪,被告人梁某某涉及8起合同诈骗罪案件,涉案金额112.3万元,辩护律师采取的策略是一方面同意认罪认罚,让整体案件从轻减轻处罚,另一方面律师对本案中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几起案件进行技巧性辩护,提出案件存在的问题及相关证据,争取进一步从轻减轻处罚。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梁某某参与7起犯罪事实,将第10起案件剔除,犯罪数额降至89.8万元,并将检察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判定为八年,与之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本案能够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进一步从轻减轻处罚,对同类案件具有借鉴作用!!!
【案例】
陕西省某某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24)陕05**刑初***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月**日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12月**日被某某县公安局从某某监狱解回再审,现羁押于某某县看守所。
辩护人方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月**日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12月12日被某某县公安局从杨凌监狱解回再审,现羁押于某某县看守所。
辩护人董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姜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月**日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12月6日被某某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3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凯,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某某检刑诉(2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梁某某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虚假身份,通过快手等app物色诈骗对象,以购买花椒为由对椒农实施诈骗。
1、2022年8月18日至2022年8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以"王某某"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常某某联系,谎称购买花椒1000斤并承诺货到付款,吴某某收到该批花椒后,将花椒转运至某某市,刘某某、吴某某在某某市将花椒出售销赃2万余元。经某某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1000斤花椒价值2.6万元。
2、2022年9月7日至9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吴某某的照片在网上办理了名为"陈某某"的假身份证,刘某某以该虚假身份再次与常某某联系。为骗取常某某信任,刘某某以诱饵交易的方式向常某某购买1000斤花椒,刘某某、吴某某收到花椒后向常某某支付了2.75万元的货款。后刘某某再次以"陈某某"的虚假身份与常某某联系,谎称再次购买4000斤花椒,刘某某、吴某某收到该批花椒后,由吴某某在某某大岭山农贸市场将花椒出售销赃8万元,由梁某某收取该笔赃款。经某某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花椒价值10.8万元。
3、2022年9月25日至10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梁某某从广州驾车至某某县城,为实施诈骗在网上花钱办理了名为"王小宏"(刘某某使用)、"赵小帅"(吴某某使用)、"李晓强"(梁某某使用)的假身份证,后由刘某某、梁某某驾车至被害人常某某家中当面实施诈骗。刘某某、梁某某以虚假身份向常某某订购花椒11000斤,为骗取常某某信任,刘某某现场支付4万元定金。刘某某、吴某某、梁某某收到花椒后转运至某某市华南城交易广场,由吴某某将花椒出售销赃35万元。经某某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11000斤花椒价值30.9万元。
4、2022年10月14日至11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唐某某"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常某某联系,为骗取常某某信任,刘某某等人以诱饵交易的方式向常某某购买800斤花椒,刘某某等人收到花椒后向常某某支付了2.23万元的花椒款。后刘某某再次以"唐某某"的虚假身份联系常某某,谎称再次订购9000斤花椒,为骗取常某某信任,先支付3万元定金。刘某某、吴某某、梁某某收到该批花椒后,将花椒转运至某某,由刘某某在某某市某某农贸市场将花椒出售销赃20余万元。经某某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9000斤花椒价值25.2万元。
5、2022年10月16日至11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刘鸣杰"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常某某联系,为骗取常某某信任,以诱饵交易的方式向常某某购买1000斤花椒,刘某某等人收到花椒后向常某某支付了2.95万元货款。后刘某某再次以"刘鸣杰"的虚假身份联系常某某,谎称再次购买6000斤花椒。刘某某、吴某某、梁某某收到花椒后,由刘某某转运至某某并在某某市某某农贸市场将花椒出售销赃12万余元。经某某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6000斤花椒价值17.1万元。
6、2022年10月19日至11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刘乾"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朱某某联系,为骗取朱某某信任,以诱饵交易的方式向朱某某购买100斤花椒,刘某某等人收到花椒后向朱某某支付了2500元的货款。后刘某某再次以"刘乾"的虚假身份联系朱某某,谎称再次购买3000斤花椒,刘某某、吴某某、梁某某收到花椒后,将花椒转运至某某,由刘某某在某某市某某农贸市场将花椒出售销赃6万余元。经某某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3000斤花椒价值8.7万元。
7、2022年10月29日至11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唐某某"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朱某某联系,为骗取朱某某信任,以诱饵交易的方式向朱某某购买600斤花椒,刘某某等人收到花椒后向朱某某支付了1.44万元的货款。后刘某某再次以"唐某某"的虚假身份联系朱某某,谎称再次购买7500斤花椒,刘某某收到花椒后,将该批花椒转运至某某,由刘某某在某某市某某农贸市场将花椒出售销赃15万余元。经某某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7500斤花椒价值19万元。
8、2022年12月18日至2023年1月5日,被告人以"唐某某"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魏某某联系,为骗取魏某某信任,马新军以诱饵交易的方式向魏某某购买200斤花椒,刘某某、梁某某收到花椒后向魏某某支付了4500元货款。后刘某某再次以"唐某某"的虚假身份联系魏某某,谎称再次购买2000斤花椒,刘某某、梁某某收到花椒后,将花椒转运至某某,由刘某某在某某市某某农贸市场将花椒出售销赃4万余元。经某某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2000斤花椒价值5.1万元。
9、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1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以"王某某"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魏某某联系,为骗取魏某某信任,以诱饵交易的方式向魏某某购买100斤花椒,刘某某、梁某某收到花椒后向魏某某支付了2500元的货款。后刘某某再次以"王某某"身份信息联系魏某某,谎称再次购买2000斤花椒,约定花椒总价4.7万元,刘某某收到花椒后,将花椒转运至某某,由刘某某在某某市某某农贸市场将花椒出售销赃4万余元。经某某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2000斤花椒价值4.7万元。
10、2023年1月4日至1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刘小阳"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孙某某联系,谎称购买4000斤花椒,刘某某、梁某某收到花椒后,将花椒转运至某某,由刘某某在某某市某某农贸市场将花椒出售销赃8.6万余元。经某某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该4000斤花椒价值9.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向某某市公安局退赃10.075万元,其中9.8万元退赔给被害人孙某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梁某某参与了第2、3、4、5、6、8、9起犯罪事实,犯罪数额89.8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假身份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由被告人刘某某联络其余二被告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实施诈骗,应认定为共同犯罪,系犯罪集团,被告人刘某某系主犯,其余二被告人系从犯。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其只参与了部分事实,但其作为主犯,应按照其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辩护人辩称其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本院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对其二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梁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三被告人因合同诈骗罪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该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指控的犯罪没有被判决,故应对其本案指控的犯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先前判决之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8000元。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先前判决之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
三、被告人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先前判决之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四、对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梁某某三人的违法所得,责令其继续退赔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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