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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恋人之间的借款如何主张维权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5年03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次举报


2025恋人之间的借款如何主张维权

【分析】

恋人之间借款如何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恋人之间借款有按民间借贷处理,还是按照赠与关系处理这样的争论,在法院审理中会考虑以下方面确定:

(一)是否实际发生了借款的事实,如仅书写了借条而无实际借款行为,则借款关系不存在。此种情况常发生在恋人间玩笑时所写,此种借条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是否有一致的借款意思。借款属于合同关系,出借方和借款方意思表示一致是指主观意愿表达的统一性,通过某种方法,达到借款目的统一性。不能似是而非,这个举证责任在原告方,证据中必须显示,“借”、“借贷”、“偿还”等等。

(三)是否有阻碍借款关系的其他法律关系。恋人之间通常会发生性关系,或者同居,这种情况使得彼此关系紧密,为对方看病或购物等都是情理之中的事,相互之间的自愿转款行为一般认定为赠与关系,除非有其他明确的意思表示。

  【案例分析】

  下面是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例之一,由于张某某和田女士为恋爱关系,双方发生性关系,田女士做过人流手术,张某某向田女士微信转账付款60多次,而本案并没有微信聊天记录或短信或录音证明相互之间为借款关系,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所以法院不能支持其诉求。

【转载案例】

张某某、田女士从2019年起相识,双方以恋人关系相处。张某某从201988日起向田女士的微信转账付款,共付款60次,合计款项77531元。

2019927日,田女士到某某市妇幼保健院作超声波检查,从当天取得的报告单显示:宫内早孕,如孕6周。而田女士于2019930日到该院作了无痛人流手术。

20191018日,张某某通过其建设银行账户向田女士的账户先后四次转账付款,每笔5000元合计20000元。同月13日至18日张某某通过微信向田女士支付5笔,合计38000元。20191018日,张某某从其农业银行的账户取现4笔,每笔5000元,合计20000元。张某某、田女士在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分手。

张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田女士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

张某某请求田女士归还借款本息,属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但张某某、田女士双方并没有就借款达成合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张某某向田女士转款事实确定,田女士作为收款方亦有责任提交证据证明该款项非借款而为他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由张某某承担,而其所举证据需足以让人相信该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方能认定该事实存在。而田女士作为被告方,其所主张的事实只要让张某某应证明之事实达到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应认定待证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张某某依据田女士怀孕而付款、依据田女士进行人工流产主张其与田女士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而田女士认为涉案款项属于张某某及其朋友打伤田女士后的赔偿款及双方同居期间的生活费用等而支付的,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已达成了借贷合意。张某某无法进一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田女士辩称案涉款项系张某某赠予其的,而张某某也认可该款项发生时其与田女士为恋爱关系,因而赠予款项的可能性存在,该事实与张某某仅提交转款凭证的证明效力相较,足以使张某某主张的借贷事实真伪不明,故应认定借贷事实不成立。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一、关于张某某是否出借58000元给田女士的问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虽然张某某于20191016日至19日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共计58000元给田女士,田女士认可收到该款但否认该款为借款,且张某某与田女士在该款转账期间属于男女朋友恋爱关系,田女士在收到该款之前还做了与张某某所怀胎儿的人流手术,而张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所提供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故张某某上诉主张其以转账方式出借58000元给田女士,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张某某是否出借42000元给田女士的问题。张某某上诉称其于20191018日以现金支付方式出借了42000元给田女士,由于田女士否认收到该42000元,而张某某提供的20191018日在其银行账户现金支取2万元的活期账户明细清单既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也不能证明田女士收到该42000元。故张某某上诉主张其以现金支付方式出借42000元给田女士,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某某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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