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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刑事】配合刷脸转账行为可以定帮信罪最新分析及案例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5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25次举报

    【西安律师刑事】配合刷脸转账行为可以定帮信罪最新分析及案例

 ---杜凯律师

【案例】

2022年,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上游系违法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等信息用于收取违法犯罪钱款并在转账过程中配合他人刷脸转移钱款,共计人民币2211000元,从中获利。

后经案件证据查明被告人唐某某受犯罪分子招募,其本人并不亲自操作账户,只是在旁等候,为犯罪分子转账提供银行账户、密码、在需要人脸认证的时候配合刷脸。

某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唐某某10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通过收存、转移的方法予以掩饰,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某某某某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某某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一、撒销某某某某县人民法院(20**)0***刑初***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

【律师分析】

本案一审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唐某某五年有期徒刑,二审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见对于本案的定性是存在一定争议的。那么到底应当如何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信罪?

2022年3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纪要明确提出,“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自从该会议纪要颁布以来,部分司法机关简单机械地认为提供银行卡并配合刷脸取现的行为均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是错误的,因为该《会议纪要》规定的真实意思为必须同时符合“明知”和“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才符合掩隐罪的两大核心特点。这种一刀切的作法并不符合所有案件的事实情况,必然导致部分案件可能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轻罪重判的问题。

本案出租出售银行卡的目的是为了给上线“支付结算提供帮助”,其他犯罪分子亲自操作账户,唐某某只是在旁等候,为犯罪分子转账提供银行账户、密码、在需要人脸认证的时候配合刷脸,唐某某的行为不具有主导性、独立性,他的刷脸行为仍是帮助支付结算的辅助部分,其提供刷脸行为和提供银行卡密码本质上是相同的,不具有单独侵害法益的情况,定帮信罪更符合本案的情况,更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标准,也符合刑法“谦抑性”的原则。

【案例二】

2023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可能会被用于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下,仍提供名下中国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并提供刷脸验证等服务,供他人用于资金流转。

经查,2023年3月20日至21日,上述银行卡合计流入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6万余元,涉及上游被骗人员张某某等人钱款共计25万余元。

2023年6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6月6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区别】

1 、行为对象不同。帮信罪提供帮助的对象是概括的网络犯罪(包括其他和网络犯罪有关的资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针对的是上游犯罪所获得的赃款赃物。

(这里混淆的原因主要是,有的行为人的行为都是在上线的安排指示下进行的,具有连续性,在确定案件中的某个行为和之前的行为明显有区别具有掩饰隐瞒的性质需要充足的理由)

2 、行为时间不同。帮信罪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着手之后到行为实施完毕之前,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例,帮信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分子尚未获取赃款赃物之前;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即相应犯罪所得已经被上游犯罪分子控制。

(这里看似简单,实则非也,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情形则会和帮信罪的事后帮助行为混淆)

3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帮信罪是行为人有意识地提供帮助、支持或协助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隐瞒犯罪事实并逃避追踪的主观意图;

4 、行为性质不同。帮信罪属于上游犯罪的必要帮助犯,没有帮信罪行为人的帮助,上游犯罪无法既遂,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上游犯罪所必须,即脱离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人不影响上游犯罪的既遂。(这里的意思是在帮信罪中没有下线行为人的帮助,上线的行为不能既遂。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不会影响上线行为的既遂)

5 、对上游犯罪具体内容的明知程度不同。帮信罪对上游犯罪限定于概括的明知,即对上游犯罪具体实施什么网络犯罪在所不问,明知的内容是他人实施了网络犯罪,但对他人的具体犯罪内容并不知情(如果明知实施何种犯罪,当以共犯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对涉案财物属何种犯罪所得,既可以是概括明知,也可以是明确知晓,倾向于对于资金的具体性质以及销赃的金额是明确知道的。(只要不存在与上游犯罪通谋就不构成共犯)。(总而言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故意的要求程度要高于帮信罪对故意的要求)

6 、侵害的法益不同。帮信罪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下面,目的是维护网络秩序,保障信息网络健康发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规定在妨害司法罪下面,目的是维护司法秩序,打击妨害刑事侦查、起诉、审判违法行为,保障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一个是针对信息网络,一个是针对司法秩序)

7 、从结算的资金性质分析。帮信罪中所结算的资金性质往往是犯罪的经营性资金,如赌资、交易流水资金等等,并不要求所帮助的犯罪对象系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如果涉及的是金钱)所结算的资金是犯罪所得或者是犯罪所得产生的资金、孳息等收益。

8 、入罪条件及刑罚不同。帮信罪的成立条件须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情节严重的限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3000元即可定罪处罚,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总而言之,帮信罪的判刑要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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