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刑事】被告人协助抓获他人应属立功(包含同案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被告人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
而且应当注意:即使被告人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影响被告人认定有立功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可能会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这是被告人在主动实施有益于社会的行为,体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减少了司法机关办案上司法资源的投入,对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办案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
抓获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最终被定罪量刑是根据案件侦查收集的证据情况确定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只要犯罪嫌疑人被逮捕都可以成为其他同案犯立功的基础。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意味着基本确认有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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