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刑事律师】“帮信罪”与“掩隐罪”再区分
在电信诈骗类案件中通常会衍生的下游犯罪包括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
根据上线指示提供银行账户将资金转入后扣报酬再转出的行为,是定掩隐罪?还是定帮信罪?两者如何区分?法院又如何认定?还
还有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过程中需要刷脸认证,行为人提供刷脸帮助,可否直接认定为掩隐罪(对此有不同观点)?
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嫌疑人是否明知涉案资金属于犯罪所得。
诉讼实务中,对“帮信罪”与“掩隐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第一 、是否具有明知涉案资金属于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
“帮信罪”嫌疑人并不需明知涉案资金是上游犯罪具体实施什么网络犯罪而得到的,只需要概括性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掩隐罪”嫌疑人倾向于对于资金的具体性质以及销赃的金额是明确知道的,即明知涉案资金为某种上游犯罪所得。这也是与两者的关键性区别。诉讼实务中,直接或者间接参与“跑分、入金”等环节的,都属于明知(但并不绝对)。
第二 、涉案资金是犯罪所得还是非法资金。
“帮信罪”案件所涉及的资金往往是犯罪的经营性资金,即非法资金,如电信诈骗、赌资、交易流水资金等等。“掩隐罪”案件要求所结算的资金是犯罪所得或者是犯罪所得产生的资金、孳息等收益。
第三、实施“帮助”行为的主动性。
诉讼实务中,“帮信罪”属于结果犯,即只要提供了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构成帮信罪,也就是说无论提供帮助的行为是主动的还是消极的都不影响“帮信罪”的构成,仅影响量刑。“掩隐罪”行为人具有主动隐瞒犯罪事实并逃避追踪的主观意图。
第四、犯罪行为时间阶段不同。
“帮信罪”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着手之后到行为实施完毕之前,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例,帮信行为发生于上游犯罪分子尚未获取赃款赃物之前;而“掩隐罪”发生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即相应犯罪所得已经被上游犯罪分子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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