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刑事律师】从哪些方面向重婚案件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管辖权异议
对于重婚案件,如果发现立案的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则应当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样则可以化被动为主动,避免倾向性的不公正侦查。
具体而言,可以书写申请书要求公安机关撤销立案或者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若办案机关不予理会,或者回复不移送,则可以向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是公安机关的同级检察院书写申请书,要求纠正违法。
同时应当注意在向重婚案件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 、优先考量“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原则。因为犯罪地更能有效地侦办案件,有利于公安机关收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是刑事案件立案首选之地。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涵盖了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如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
第二、比较选择“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作为公安机关的管辖地。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该条法律规定很明确,其适用的条件是,在比较“犯罪行为发生地”与“被告人居住地”的情况下,后者必须有更适宜对的理由,这些理由必须明确、客观、可信。否则不能将后者作为重婚案件立案的侦办机关。
第三、侦查机关应当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法律通过规定管辖范围的方式规定了侦查机关的侦查权,超出其权限的管辖就是违法的。
第四、“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在未能发现当事人应由本机关管辖,不应当立案或将案件移交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第五、“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地点”及“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地点”的应重点考虑作为重婚案件的立案管辖地。因为这两点是认定是否为重婚的关键条件。
【法律法规】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09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11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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