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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口供审查“先证后供”与“先供后证”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5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35次举报


刑事案件口供审查“先证后供”“先供后证”

---杜凯律师

口供审查必须注意取得的先后时间、顺序,审查是“先供后证”,还是“先证后供”。般而言,“先供后证”的供述真实性较高,尤其是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当然,“先证后供”的,排除了串供、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的可能性,可与其他证据印证,也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反之,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先供后证”与“先证后供”指的是刑事案件中口供和取证的先后顺序。所谓“先供后证”是指犯罪嫌疑人先供述案件内容,之后引出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所谓“先证后供”是指办案部门已掌握相关物质、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这些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所供述内容和之前的证据相互印证、互为补充,进一步证明所取证据的确实性。

“先供后证”时,犯罪嫌疑人所说的内容客观性较强,真实性较高,不受其他证据干扰,对口供的证明力有补强的效果。因口供会收集到其它证据,证据之间会相互印证。此时注意跳出口供而收集其他证据,并确定依据口供而收集的证据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矛盾。如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达到供证一致的标准。

“先证后供”时,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内容极易受到其他证据干扰,这种干扰是否影响案件关键事实的认定则要关注口供中是否有能反映亲历性的细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能否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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