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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律师刑事】虐待罪构成分析

作者:杜凯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5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25次举报

【西安律师刑事】虐待罪构成分析

【分析】

判断虐待行为是否升级到犯罪层面,一方面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与目的,另一方面要从行为人的行为手段、持续的时间以及造成的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对于虐待致残、致死的案件,应正确认定虐待致人伤残或死亡的行为性质,是行为人长期故意或放任的行为,还是意外事件,综合考虑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

【何为虐待】

我国立法没有对“虐待”行为方式作出具体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属于“家庭暴力”,而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虐待行为可分为身体虐待、精神虐待和性虐待。

【相关规定】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第一 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

第二 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第三 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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