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李律师
为正义保驾—为您提供不忘初心的服务 为公平护航—为您提供方德始终的服务
18500338860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劳动争议

发布者:彭李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27日 6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依据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为公司未提出我方当事人离职证据且双方均认可劳动合同的解除,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不补偿金。

彭李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2年
  • 18500338860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5年 (优于94.7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4次 (优于85.6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次 (优于89.7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352分 (优于86.4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篇 (优于89.71%的律师)

版权所有:彭李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7392 昨日访问量:1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