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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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熊XX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钟晶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2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甘0301刑初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被告人熊XX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杨X、讯问上诉人熊XX,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熊XX从事个体装修,曾给被害人杨X装修过房屋,因琐事二人产生了纠纷。2017年11月21日18时左右,杨X和妻子下班回家时在兰州市七里河区XX内碰到熊XX及其妻子,杨X上前掐住熊XX的脖子将其推靠到墙上,二人发生撕扯,双方妻子劝解过程中杨X夺下熊XX妻子手中的小油漆桶殴打熊XX,熊XX用拳回击,在被劝开后,熊XX顺着安全通道楼梯跑至楼上躲避,杨X则在小区院内拾捡到一块石头,并持石头及小油漆桶在一楼大厅等候,二人妻子均离开了现场。不久,熊XX持一木棒下楼至大厅,杨X看到熊XX便立刻冲了过去,熊XX见状返身往楼上跑,杨X边追边将石头砸过去,被熊XX躲开,追赶至楼梯上时,熊XX持木棒转身朝杨X身上击打,杨X边阻挡边用手扯住熊XX的左衣袖,为摆脱杨X的纠缠,熊XX在杨X裆部踏了一脚,将杨X踏倒在地。经司法鉴定,杨X外伤后致右肩关节脱位,肌腱损伤,右手小指末节指骨骨折,行“右肩关节脱位闭合复位、右小指末节指骨骨折小夹板固定术”,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甘肃方圆司法鉴定中心对杨X成伤机制分析进行了鉴定,杨X右侧肱骨大节结无明显骨折,是韧带伤,有挫伤,骨髓水肿(震荡),关节积液,冈上肌、肱二头肌有撕裂,其肩部损伤应为撕拉过程中扭伤形成;骶尾椎关节向后脱位约3/4,为臀部着地时摔伤;右手小指末节骨折为打击伤或者砸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8047元、护理费16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营养费32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200元,共计10924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被害人杨X报案及陈述,证实熊XX给其装修房子的过程中发现家中一条金项链丢失。2017年11月21日6时许,其和妻子在秀川丽苑4号楼一楼大厅里和熊XX及妻子相遇,其问熊XX协商解决丢项链的事情,两人发生口角,熊XX要走其拽住他的衣领,推搡时熊XX将其眼镜打掉后往楼梯上跑。之后其就在楼前的花苑内捡了一块石头回到一楼大厅,手上还有第一次厮打时从熊XX妻子手里抢来的小油漆桶。等了一会儿,熊XX下来了,其就追了过去,熊XX返身往楼梯上跑,其边追边将石头扔了过去,但是没有砸到熊XX,其往楼梯上冲时,熊XX突然回头拿着木棒打其头部,其用手挡了一下,并用右手去抓他的衣服,就和熊XX撕扯起来,当时其在下位熊XX在上位,熊XX把其踏了一脚,其被踏翻倒在一楼地上,当时棍子断了,熊XX走过来,其强行站起来找石头,熊XX就往楼上跑,其在大厅等,当时胳膊疼,其就用保安的手机报了警,后拨打120,警察和120都来了。
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1月21日18时许,杨X与熊XX在七里河XX某4号楼楼道内发生纠纷后,公安人员依法对熊XX进行了传唤。
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杨X外伤后致右肩关节脱位,肌腱损伤,右手小指末节指骨骨折,行“右肩关节脱位闭合复位、右小指末节指骨骨折小夹板固定术”,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杨X右侧肱骨大节结无明显骨折,是韧带伤,有挫伤,骨髓水肿(震荡),关节积液,冈上肌、肱二头肌有撕裂,其肩部损伤应为撕拉过程中扭伤形成;骶尾椎关节向后脱位约3/4,为臀部着地时摔伤;右手小指末节骨折为打击伤或者砸伤。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熊XX辨认,现场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丽苑4号楼楼道内。
6、视频资料,证实杨X先对熊XX动手,尔后二人相互撕扯,在被劝开后,杨X又持石头、小油漆桶在一楼大厅等候,见熊XX下楼便向其冲了过去,熊XX返身往楼梯间跑的事实。
7、证据保全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从熊XX处提取已折断的木棒一根(长35cm);杨X所持石头一个。
8、书证照片,证实杨X裤子裆部有脚印一枚;被告人熊XX的上衣左衣袖被撕破;案发现场的楼梯状况。
9、证人徐X(熊XX妻子),证实2017年11月21日18时许,我和丈夫熊XX在秀川新XX刚干完装修的活坐电梯下楼准备回家,电梯下到一楼时碰见了杨X夫妇,熊XX还跟杨X的妻子打了招呼,然后杨X就掐着熊XX的脖子把他推在电梯口的墙上,双方就互相撕扯,既没有打也没有踢,其和杨X妻子两人在劝架,试图把他俩分开,杨X这时抢走其手上拿的小油漆桶,用小油漆桶在熊XX身上打了好几下,其和杨X妻子将他俩分开后,其让熊XX赶快上楼去躲躲,熊XX上楼后其也出了楼道,在院子里转着,然后就看到杨X出来在院子的花园里捡了一块石头进了4号楼,其就给杨X老婆打电话让她去劝劝杨X。因为熊XX再下来时双方又碰见,其怕再打架出事,也就没敢进去,过一会儿警察就来了。
10、证人韩X(杨X妻子),证实家里丢失了物品,杨X怀疑是装修的熊XX拿的,另外装修的事与熊XX有点纠纷。2017年11月21日18时许,其与丈夫杨X下班回家,在秀川丽苑4号楼一楼等电梯时碰见熊XX,其在楼道口和熊XX妻子打招呼时,就听见杨X和熊XX说了什么俩人就互相撕扯起来,熊XX一拳打在杨X的眼睛上,其就慌了,因为杨X的左眼做过视网膜脱落手术,其和熊XX妻子赶紧将双方分开后,杨X让其先回家,当时熊XX也上楼了,其害怕就上了楼,等下来时看到杨X靠在一楼大厅暖气上发抖,就劝他回去,他说已经报警了,其就扶他去监控室休息,一会儿警察就到了。
11、被告人熊XX供述,证实我因打架两次被公安机关处理过。2017年11月21日18时20分许,我在七里河区秀川新XX干完准备回家,坐电梯下到一楼电梯口时看见杨X也在,因我们之前发生过纠纷,杨X看见我冲了上来,掐住我的脖子,互相撕扯起来,被各自的妻子分开。我跑上楼躲避,因害怕杨X在楼下等,就拿了一根木棒下到一楼,在电梯口看到他靠坐在一楼的暖气片上,一手拿石头,一手提一个小油漆桶,看到我冲过来,我往楼梯间跑去,杨X见状就将石头砸过来,被我躲开,后在楼梯上被杨X追到,我们互相撕扯,并争夺木棒,木棒被掰断后,我顺着楼梯往上跑,杨X追的时候扯我的左衣袖,我甩了一下,他跌倒后从楼梯上滚下去。之后警察就来了。杨X裆部的脚印是二人抢木棒时我用脚踢了他。
1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熊XX犯罪时系成年人。
13、住院病历、出院证等,证实杨X在兰州石化总医院住院8天,医疗费8047元;伤情鉴定费200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熊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熊XX的犯罪行为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X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对杨X的合法损失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因杨X具有明显过错,应对其伤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酌情确定其承担的比例为百分之四十(即4370元),熊XX承担百分之六十(即655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熊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作案工具木棒一根依法没收;被告人熊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55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的其他诉讼要求。
上诉人杨X上诉提出:原判对被告人熊XX量刑过轻;请求判赔所主张的全部经济损失。
上诉人熊XX以原判认定事实有误,被害人的伤情与其没有关系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上诉人熊XX故意伤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熊XX故意伤害上诉人杨X致轻伤二级,并给杨X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
上述证据,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均已当庭出示并质证,二审期间上诉人及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杨X所提上诉理由,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无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中的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且一审判决书根据上诉人熊XX的犯罪事实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所处刑罚适当,不存在量刑不当的问题,故上诉人杨X针对刑事部分所提上诉理由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诉请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超过法定标准的,不予支持,故上诉人针对附带民事部分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熊XX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熊XX与被害人杨X互相撕扯过程中致伤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陈述及报案、且有视频资料、住院病历及司法鉴定书均证实被害人在遭受外力侵害后的伤情,上述证据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原审法院依据其具体犯罪情节及后果,对其判处刑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判赔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钟晶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司法考试,从业至今主要专注于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及民事侵权业务,办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7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