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晶律师
钟晶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99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甘肃-兰州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曹X与厚X1、厚X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钟晶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1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曹X与被告厚X1、厚X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X、被告厚X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厚X2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X诉请: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支付的婚前住院费10000元、彩礼68000元、“三金”10000元、曹X通过微信转账给厚X24666元、“耍笑钱”1500元、结婚前给予原告家的烟、酒、冰糖、茶叶等物品计价10000元、婚礼宴席宴请被告家人吃饭花费8000元,以上共计11216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儿子曹X与被告厚X2经人介绍认识并自由恋爱,确立了婚约关系,于××××年××月××日在XX区婚姻登记大厅登记结婚,于2018年8月22日按照农村习俗在原告家举行了婚礼仪式,后因被告厚X2的无理取闹致使双方婚姻感情破裂,于2018年11月28日起诉贵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判决离婚。源于这桩婚姻,被告厚X2及其父厚X1先后向原告借婚索财10000元,并通过介绍人索取彩礼68000元、“三金”10000元。期间,被告方明确要求原告支付“耍笑钱”及大操大办婚宴,致使原告无端花去各类费用大约9万余元,各项共计16.8万元。婚后被告厚X2威逼原告儿子曹X索要手机密码,得到密码后偷偷从曹X手机中向自己手机中转账(有转账证据)。在判决离婚时厚X2出具的民事答辩状不属实,纯属狡辩。从被告厚X2婚后的一系列行为表现及其父厚X1的教唆指使行为来看,被告厚X2与儿子曹X建立婚姻关系是假,被告方伙同索取钱财是真,属于结婚索财,因此成诉。
被告厚X1辩称:1、本案被答辩人起诉第一被告属于诉讼主体错误,诉状所列被告“厚薪”名字及出生年月错误,被告名字应为厚X1;2、原告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婚前住院费10000元不予返还,不管曹X是否支付,是婚前为了孩子流产花费的住院费,答辩人厚X2才是婚姻最大受害者,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婚前住院费1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3、彩礼实际58000元不同意返还,“三金”不予返还,不具备法律应该返还的条件。本案离婚是原告提出的,厚X2两次流产,且对身体造成很大的伤害,对原告请求的“耍笑钱”等均不予返还,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判决返还彩礼,被告要求返还被告个人陪嫁物品价值20000元以及10000元的开柜钱,共计30000元。
原告曹X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2018)甘1102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2018年12月21日定西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曹X与被告厚X2离婚。
2、汇款单复印件一份(原件已核实)。证明2018年5月30日曹X通过兰州XXATM机给厚X2汇款10000元用于住院支出。
3、XXX汇款单复印件一份(原件已核实)。证明2018年8月7日曹X通过XXX给厚X2汇款10000元购买三金。
4、微信转账记录一份。证明曹X在婚前及婚后给厚X2转账共计4666元。
5、证人罗X,4的证言(当庭给罗X,139××××9126打电话核实),证明彩礼是68000元,其中彩礼58000元交给厚X1了,彩礼10000元交给厚X2了。
经质证,被告代理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离婚诉讼时曹X隐瞒了厚X2两次怀孕的事实;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收款方没有名字,没办法证明钱转给谁了,厚X1说10000元是厚X1交给曹X后曹X汇款给厚X2了;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厚X2离开家时三金放在原告家了;对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是双方恋爱时所花费,婚后系夫妻,不予返还;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证人证言不属实,实际彩礼应是58000元。
被告厚X1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被告厚X1的身份信息。证明原告在诉状上起诉时名字错误。
2、兰州港城医院的检验报告单7张、定西市中医院检验报告单9张。证明婚前厚X2与曹X同居第一次怀孕流产的事实,该费用双方承担合情合理。
3、兰州西京医院病例一本、检验报告单10张、收费票据5张、短信聊天记录一张、曹X2018年11月28日民事诉状一份、定西市XX区(2018)甘1102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厚X2在婚后二次怀孕,因身体状况的原因再次流产的事实。原告之子曹X在明知被告厚X2刚做过流产手术后立即起诉离婚,并在诉状中对于婚前婚后两次怀孕流产的事实只字不提,在本次起诉时对这些事实刻意隐瞒,离婚是原告一家人一手主导,应对离婚承担过错,彩礼三金不应返还。
4、曹X给被告发的要钱威胁恐吓短信6张、上门闹事要钱的视频三段(附光盘一张)。证明原告让其子曹X以欺瞒方式起诉离婚达到离婚目的后几次通过短信上门闹事,威胁、恐吓的方式索要钱财的恶劣行为。
5、中国XX银行存折复印件一张。证明2018年5月30日厚X1从存折取款10000元交给曹X,曹X转交给厚X210000元的事实。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4、5无异议,但提出2018年5月30日曹X也给厚X2转款10000元,两家各出了10000元给厚X2看病;对证据2、3有异议,认为婚前不知道厚X2怀孕的事;婚后厚X2第二次怀孕也不清楚。
法庭综合全案全部证据分析认为,原告提供证据1、3、5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明效力;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4,因该证据与原告的主张无关,不属于彩礼范畴,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也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故不予认定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X之子曹X与被告厚X1之女厚X2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定西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8年8月22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3个月夫妻双方发生纠纷,2018年11月28日曹X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8年12月21日经定西市XX区法院(2018)甘1102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曹X与厚X2离婚。在双方婚约期间,原告曹X通过媒人罗X,4给被告厚X1婚约礼金58000元、给被告厚X2婚约礼金10000元,合计68000元。原告曹X之子曹X给被告厚X2转帐10000元用于购买三金。
本院认为,原告曹X之子曹X与被告厚X1之女厚X2以缔结婚约之名,由被告厚X1、厚X2向原告曹X收取彩礼款共计68000元;另厚X2收取10000元用以购买三金,但在庭审中,因被告厚X2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无法确认三金具体情况,但被告厚X1对用以购买三金的10000元予以认可,故对该10000元应计算在彩礼中为宜。曹X与被告厚X2在婚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被判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应酌情予以返还;原告请求由被告返还婚前住院费10000元、曹X通过微信转账给厚X24666元、“耍笑钱”1500元、结婚前给予原告家的烟、酒、冰糖、茶叶等物品计价10000元、婚礼宴席宴请被告家人吃饭花费8000元等,部分属赠予不应返还,部分属其他法律关系,均不属于彩礼范畴,故本案不予认定处理。对被告请求原告返还的个人陪嫁物品价值20000元及10000元开柜钱,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案诉讼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厚X1、厚X2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曹X彩礼46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0元,由被告厚X1、厚X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钟晶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司法考试,从业至今主要专注于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及民事侵权业务,办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7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